資本適足率調整 壽險業降5.7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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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適足率調整 壽險業降5.7百分點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文╱林旻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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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近日宣布調整106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壽險業C3利率風險資本比率予以調升、產險業承接國外再保分進業務準備金及保費風險係數予以調降,調整後,預估產險業平均RBC將上升9個百分點、壽險業則下降5.7個百分點;金管會表示,應不會有業者因此必須增資。

 

為反映壽險公司利差損的風險,及因應未來接軌IFRS17,金管會宣布106年RBC的計算方式,C3的風險係數將從0.4倍增加到0.5倍;若以7月底統計數據估算,整體壽險業者平均RBC將減少5.7個百分點。

 

此外,在計算RBC時,壽險公司不動產增值利益部分,金管會表示,為平衡保險公司清償能力之穩定、降低波動性,調整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增值利益,可認列為自有資本的上限為50%。此舉應有利於壽險業投資不動產,但業者表示,這部分對於RBC的貢獻不多,未來若投資不動產,可能仍會以利益與價格為主要考量。

 

此次金管會調高利率風險的資本比率,首當其衝的是賣眾多終身壽險、儲蓄險等大型壽險公司。RBC指的是,保險業自有資本和風險資本的比率,RBC愈高,代表業者因應經營風險所需預備的自有資本愈高;相反地,則代表經營風險所需預備的自有資本愈低,目前法定的標準是200%。

 

金管會指出,調高利率風險比率,是希望業者更強化資本、並對未來接軌新會計準則做準備;並強調國內應不會有任何一家公司,會因為利率風險調整,讓RBC降到200%法定標準以下。此外,更呼籲業者要強化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強化清償能力以因應金融情勢的變化。自2015年開始,利率風險從0.1倍不斷提升,到今年提升到0.5倍,相當於3年內拉高了5倍。

 

註:資本適足率(RBC)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有何影響?保險公司倒了,保戶權益會受損嗎?請參見保險e聊站

http://forum.i835.com.tw/forum-f28/topic-t2793.html

http://forum.i835.com.tw/forum-f7/topic-t259.html

 

買保險,慎選保險公司很重要!

 

朝陽人壽在105年1月26日起,因RBC(資本適足率)嚴重不足,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處分(註1),但這其實不是第一起被接管的保險公司了。以下介紹這些年來,陸續被接管,甚至被清算的保險公司有哪些。

 

【人壽公司】

 

◎朝陽人壽

1. 時點:自 105 年 1 月 26 日起,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處分。

2. 處理狀況:於 106 年 1 月 16 日由南山人壽以新臺幣 2 億元得標。(註5)

3. 保戶權益:目前未受影響。

 

◎國寶人壽、幸福人壽

1. 時點:自103年8月12日起,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處分,並在105年8月12日勒令停業清理。

2. 處理狀況:「國寶人壽及幸福人壽合併標售」於 104 年 3 月 23 日由國泰人壽以新臺幣 303 億元得標。

3. 保戶權益:目前未受影響。

 

◎國華人壽

1. 時點:自98年8月4日起,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處分,並在104年4月30日勒令停業清理。

2. 處理狀況:於101年 11 月 27 日,全球人壽就「整體出售」方案,以新臺幣 883 億 6800 萬元得標。

3. 保戶權益:目前未受影響。

 

◎國光人壽

1. 時點:民國59年勒令停業並聲請破產。

2. 處理狀況:協調其他同業承受國光人壽長期契約,並於民國61年裁定破產。

3. 保戶權益:有1萬5千名保戶等賠款,直至民國96年,債權人分得部分款項。(註2)

 

【產險公司】

 

◎華山產物

1. 時點:民國98年1月17日勒令停業,由保發中心擔任清理人。

2. 處理狀況:無人承接。(長期住宅火災保險暨責任保險未到期之有效契約,於101年12月由旺旺友聯產物承接)

3. 保戶權益:動用「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依比例墊付,安定基金未墊付的金額則登記為要保人對華山產險之債權,例如,依保險契約請求退還保險費(即未滿期保費)者,可按產險安定基金請求金額40%(註3),其餘60%則登記為要保人對華山產險之債權。

 

◎國華產物

1. 時點:民國94年11月18日勒令停業,由保發中心擔任清理人。

2. 處理狀況:95年4月由台灣人壽得標,成立龍平安產險公司(後改名為台壽保產物)。

3. 保戶權益:清理期間,從94年12月到95年5月是動用「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依比例墊付,安定基金未墊付的金額則登記為要保人對國華產險之債權。

 

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時,雖然金管會有採取補救措施,但誰也無法保障保戶的權益絕對不會受影響,因此在規劃保險時,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可以多加注意唷!(註4)

 

資料參考:

社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清理與接管專區

http://www.tigf.org.tw/content/solution/solution01.aspx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保險業退場機制-全數保單自然終止作業之實務與適法性」委託研究計畫結案報告

 

 

註1:朝陽人壽接管公告

http://www.tigf.org.tw/UpFile/NewsFile/N2016126211934.pdf

 

註2:國光人壽破產 逾萬債權人受害35年,TVBS新文記者李晴/ 台北報導

http://www.tigf.org.tw/UpFile/NewsFile/N2016126211934.pdf

 

註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對財產保險業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

http://www.tigf.org.tw/content/law/law02.aspx

 

註4:保險資訊公開查詢

http://ins-info.ib.gov.tw/customer/announceinfo.aspx

 

註5:金管會委託安定基金順利完成朝陽人壽公開標售,金管會新聞稿

https://www.ib.gov.tw/ch/home.jsp?id=34&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701160002&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保險公司倒了,保戶權益會受損嗎?

 

其實國內早有保險公司倒閉的前例,而且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戶的權益是有可能受到影響的!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會有「再保險」(註1)以及「安定基金」代墊等措施來轉嫁倒閉的風險。2012年國華人壽標售案,為此「安定基金」賠付了約833億元(註2)導致財源不足,因此「安定基金」已經不再是保險公司面臨倒閉的救命丹;而國外保險公司倒閉的例子也並不少見(註3),所以,保險公司的確是有倒閉的可能,不要認為有這些措施就萬無一失,要注意原保戶的權益是有可能受損的。

 

◎ 安定基金之動用

根據保險法的第143條之三(註4),當保險公司無法自救時,主管機關能啟動安定基金做為賠償金的墊付機制,要注意的是安定基金並非全額理賠,而是有動用範圍及限額的!(註5)

 

◎ 倒閉對保戶的影響

保險公司因營運惡化被判接管時,依保險法第149條之二(註6),可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針對原保險公司的舊保單,要求調漲保費,或是降低保額。

 

◎ 如何衡量公司狀況

最簡單的方式是以RBC(資本適足率)衡量,表示公司的自有資本淨額能夠承受多大的風險,RBC越高代表能承受的風險越大。RBC從2013年8月分為五級距,最優質的RBC為300%以上,再來是250%~300%、200%~250%、150%~200%以及低於150%;不過從2015全年度起的資訊,RBC需揭露確切的數字,不再以級距呈現囉!(註7)

 

※如何查詢保險公司的RBC?

透過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

即可查詢公司的相關概況,其中的財務概況有「資本適足性之揭露表」,載有近年來的RBC。

 

購買長年期保險前,建議參閱保險公司的RBC,衡量往後是否有保障減少的可能,但835小編提醒,RBC是目前保戶最容易查詢且衡量的指標,但並非是衡量保險公司財務是否健全的唯一指標,若需要更精確的分析,則可以參考其他數據(例如「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獲利能力」等)以達較精確的財務分析。

 

註1:保險法第39條:「本法所稱再保險,謂保險人對於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行為。」基於分攤損失考量,保險公司再向其他保險公司就其承保件購買保險,將承擔的責任控制在一定限度內。

 

註2:「全球人壽得標/國華人壽標售 政府賠付883億」記者廖千瑩、陳梅英/台北報導/2012-11-28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634045

 

註3:「壽險公司倒了 安定基金賠多少」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林依任

http://www.rmim.com.tw/news-detail-1820

 

註4:保險法第143條之3(安定基金之動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02&FLNO=143-3

 

註5:「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 」民 95年7月18日 修正、「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

http://forum.i835.com.tw/forum-f7/topic-t259.html#p259

 

註6:保險法第149-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02&FLNO=149-2

 

註7: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12.htm

 

關鍵字:RBC、資本適足率、利率風險、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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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時間:2017-12-06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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