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因應災害防治法修法,金管會今(5)日宣布,已完成訂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將於近日發布。金融機構7月起,將可向土銀請求受災戶債務利息補貼,利息補貼回溯至年初0206南台灣地震,請求款項約1700萬元。
金管會表示,「災害防救法」已於105年4月13日修正公布,其中增訂第44條之2明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貸款展延,展延期間利息免予計收,由政府予以補貼。其補貼範圍、展延期間、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為提供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貸款展延作業利息補貼之依據,金管會已訂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此次「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訂定重點包含:受災戶自用住宅貸款、非自用住宅貸款、汽車貸款等擔保貸款,以及保單借款、信用卡等無擔保貸款等,加上債務協商債務可展延6個月到5年不等,至於補貼利率為2%至4%不等。金融機構應於每年1、4、7、10月的當月15日前,向經理銀行土地銀行請求撥付補貼款項。
也就是說,7月起,銀行將可向土地銀行請求撥付利息補貼,金管會表示,利息補貼回溯至年初0206南台灣地震,經統計,年初地震受災戶債務展延約新台幣3億元,銀行補貼利息約1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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