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孟翰(顏瓊真整理)
Q:新北市三重區朱先生問:最近看新聞,有位三重地區的老先生過世超過半年,名下多筆共5000平方公尺、價值4億多元的土地無人繼承登記,政府在進入清查程序後,仍無人出面申請,未來將代為標售。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情?
A:
根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的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以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30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90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5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土地法》第73條之1就是規範一些「無人繼承」土地的處理原則,而地政機關每年也會清查轄區內無人聲請登記的土地,並從4月公告到6月底;若真的無人聲請登記,會按列冊管理到代為標售等程序辦理。
其立法意旨,係在督促繼承人盡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俾利地籍管理,而非以將人民土地收歸國有為目的。
此外,就該三重的案例,三重地政事務所主任邱君萍即呼籲,家有祖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繼承人,請盡速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財產權益。
如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有困難,可由繼承人之一或數人申請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等繼承人間達成協議後,再行辦理分割繼承,以避免不動產被列冊管理及日後被公開標售。
不過,「無人繼承」有時並非真的沒有人繼承,有可能因子孫間對於遺產分配問題還「喬不攏」,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繼承登記,或是申報繳納遺產稅─但這要留意,因為是會被罰款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未依限辦理土地繼承登記之罰則:
《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而依據《土地法》第76條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二、未依限申報繳納遺產稅的罰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除非納稅義務人有依規定提出申請延期繳納,否則,照該法第44條未依限申報之處罰規定為:「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另依據第51條有關逾期繳納之處罰規定:「納稅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30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7日內開始辦理。
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就以上說明,大家應該比較了解「繼承登記」及「無人繼承」的法令規定,因此,家中有長輩過世後,其相關遺產,尤其是不動產物權的移轉登記,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登記,還會再衍生「罰款」問題。
而以三重區發生價值4億元的不動產,過了半年還沒有子孫申報繼承登記,這種事情對很多沒有「富爸爸」或有錢長輩的一般人來說,可還真羨慕又感嘆不已,因為對大多數人而言,可能窮極一生,都很難賺到4億元的財產。
閱讀以上案例之後,建議有此情況的讀者,除應仔細參閱相關法令條文之外,最好還是盡速請教主管機關或地政士、律師等專業人士,俾免逾期後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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