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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韶涵3年前宣布與前經紀公司青田音樂和唱片公司福茂唱片終止合約,之后加盟美妙音樂,引起兩間前東家不滿,認定張韶涵是違約行為,提告並求償3465萬元。27日判決出爐,台北地院認為張韶涵有權主動解約,僅需要歸還2011年青田付給她的4萬元酬勞,全案仍可上訴。
張韶涵與青田於2002年簽下10年經紀約,青田將她的唱片約交給福茂處理,原計畫每年發1張專輯,但且福茂還以她「棄養父母」、「藉辭稱病」等不實言論丑化她,於是但青田與福茂的委任律師指出,張韶涵並未完成合約中的唱片數,也未接受公司安排演出,才會興訟求償,其中青田求償800萬元,福茂求償2665萬元,共3465萬元。
張韶涵2002年1月21日與青田音樂文化公司簽約,雙方約定至2006年9月1日錄製10張國語演唱專輯。而到張韶涵2011年10月間公開宣布約止契約,只發行了6張專輯。3年前張韶涵認為有筆酬勞未入帳,決定約滿后離開青田與福茂。不過青田指出,合約效期應是自動延長至專輯發行完畢,福茂則認為張韶涵有定期領取報酬及車馬費,因此非法終止契約。
張韶涵也反駁,從2002年1月2日到2006年9月1日,這期間她只發行3張專輯,另外第6張專輯和第5張專輯也相隔1年7個月,明顯違反市場慣例,且青田未經她同意,擅自將演藝工作委托光合作用公司,因此她有權解約。27日台北地院判決出爐,認定雙方是委任關係,張韶涵有權主動解約,僅須歸還預付的4萬元酬勞給青田,其余駁回。
對此張韶涵的妹妹兼經紀人張韶軒表示:「對於判決感到滿意,感謝法官還了張韶涵一個公道。」不過福茂表示:「目前我們還沒看見主文,所以相關細部問題不回應,可以確定的是我們一定會繼續上訴,以彰顯唱片界該有的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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