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先前查核完議員與里長等民代身分後,發現有5名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已去函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要求須依據國籍法及戶籍法規定辦理。內政部表示,這5名里長中4人已上任滿1年,另1人則是後來透過補選就職,尚未滿一年;若經查證屬實未放棄中國籍,將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法解職。
▲內政部核完議員與里長等民代身分後,發現有5名里長具中國籍。(示意圖/ENews資料庫)
內政部昨(9)日舉行部務會議會後記者會,民政司長鄭英弘表示,其中4名里長已上任滿1年,另1位是補選,還沒滿1年,皆已分別函請各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區公所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請當事人說明有沒有依規定在就職前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且在就職1年內是否提出已放棄其他國籍證明文件,如果經查證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由鄉鎮市區公所解職。
內政部長劉世芳補充說明,這5名里長均集中在北台灣,部分鄉鎮市區公所已回函詢問戶籍法或國籍法怎麼規範,內政部也都有再次進行說明。至於是否有限期處置時間,鄭英弘表示,根據規定,由鄉鎮市區公所查明後,若當事人沒有依國籍法規定提出放棄其他國籍證明,鄉鎮市區公所就要立即處理,因此要看各鄉鎮市區公所處理時程。
根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解除公職;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解除公職;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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