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一名女子控訴,當年在辦理結婚登記前,丈夫購買了結婚空白書約,約定由雙方父親擔任結婚見證人,未料4年後男方訴請「婚姻無效」獲准,她才得知,原來當年婆婆故意偽造了公公的簽名,進而導致這段婚姻瞬間化為烏有,氣得女方將前公婆告上法院。案經審理,前婆婆被依行使偽造文書罪判處2月有期徒刑確定,同時也應賠償女方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 女子控訴,因婆婆偽造公公簽名,導致自己婚姻無效。(示意圖/123RF)
判決書指出,當年2人通過親友介紹而結識交往,決定結婚後,男方便購買了空白的結婚書約,約定由雙方父親擔任結婚見證人,男方先將結婚書約帶回家給父親簽名,接著由女方拿回家給自己父親簽名,最後2人再一起去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手續,怎料4年後男方突然向法院訴請婚姻無效獲准,這時女方才驚覺,原來當初結婚書約上「男方父親」欄位的簽名是由男方母親偽簽的,讓女方難以接受,憤而向前公婆提告求償257萬5855元。
前公婆主張,兒子決定離婚是基於其他原因,經諮詢律師後,發現結婚書約上的證人欄位簽名有偽造情形,因而無結婚證人見證的效力,不符民法第982條規定之結婚要件,故提起確認婚姻無效訴訟。女方則表示,結婚登記後,因相信婚姻是有效存續,且願意與丈夫共同生兒育女,便積極求診治療,支出丈夫的泌尿科看診費用、人工生殖費用,卻因前婆婆的行為,導致她長達4年多的婚姻生活頓時化為烏有,才會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和相關費用。
法官認為,前婆婆對於偽造簽名、盜蓋印章的行為均坦承不諱,刑事部分,依行使偽造文書罪判處2月有期徒刑確定;民事部分,因為前婆婆的行為直接導致這段婚姻無效,女方精神上勢必感到相當痛苦,加上女方向前婆婆提告求償非財產上的損害,自屬有據,考量到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最終裁定前婆婆應賠償女方1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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