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22歲許姓男子今年2月因疏忽駕駛,在等待友人時誤踩油門,導致車輛失控撞上從事外送服務的張姓女外送員,造成對方不幸身亡。經法院審理後,許男因過失致死罪被判刑,且案件中也認定他符合自首條件,獲得減刑。另外,賠償金部分,家屬對於許男提出的金額感到不滿,雙方和解破局。
▲法院稱男子符合自首條件,予以減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根據判決書指出,案件發生於今年2月24日下午,當時許男駕車臨停在新北市某社區大樓前,因未將車輛切換至停車檔(P檔),僅使用HOLD功能固定車輛。許男在低頭撿拾掉落的手機時,不慎踩到油門,解除HOLD功能,導致車輛緩步滑動。當他察覺後欲踩煞車,卻因慌亂反而大力踩下油門,車輛因此急速前進,撞上正在取餐的張姓女外送員,張女左側小腿開放性骨折、頭部撕裂傷3處各為9公分、4公分、2公分、頭部骨折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法院指出,許男作為成年人應具備基本駕駛常識,尤其在車輛臨停時需確保車輛處於完全停駛狀態。許男因操作失誤,導致外送員遭捲入車底喪命,過失情節重大。
▲家屬控,許男撞死外送員後不主動報警還於現場嘻笑。(示意圖/shutterstock)
至於被害人的家屬和代理律師認為,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後並沒有主動報警或叫救護車,且現場還有嘻笑的情況,因此認為不符合自首的條件。對此,根據法院調查,肇事後,被告在現場並主動承認自己是肇事者,這點有相關自首記錄可證明,基於這些理由,法庭認為被告符合自首條件,被害人家屬和代理律師可能有所誤會,因此特此說明,可依法減輕其刑責。
此外,張女家屬對許男賠償金額不足表示不滿。除了強制責任保險理賠的200萬元外,許男僅願意賠償50萬元,這與家屬所要求的賠償金額相差甚遠,至今雙方未能達成調解或獲得家屬諒解。法院考量被告的駕駛行為、肇事後坦承犯行的態度、自述的高中在學中智識水平,以及無需撫養家人的生活狀況等多項因素,最終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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