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因為想要過火去晦氣,在家中點燃酒精燈,卻不慎打翻導致全身起火,造成頭頸部、胸腹、背部及四肢二至三度燒傷,住院治療61天後出院,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卻以「故意行為」拒賠,吳男一氣之下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勘驗影片發現事故當下無法預見意外發生,判保險公司需賠償168萬544元。
▲新北市吳姓男子為去晦氣在家以酒精點燃卻不慎打翻導致全身起火,保險公司以「故意行為」拒賠挨告。(示意圖/ENews資料庫)
根據吳男的說法,這起意外發生在2022年7月26日,他在租屋處進行「過火去晦氣」儀式時,不慎打翻酒精燈,導致全身起火,事發後被送往淡水馬偕醫院急診,再轉入臺北馬偕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治療61天。吳男出院後,為申請理賠給保險公司提交了所有相關證明文件。但保險公司卻以吳男的行為屬於故意行為造成傷害,構成除外責任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對此,保險公司抗辯表示,根據保險契約約定,若被保險人因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導致的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或住院診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公司還提出吳男的理賠申請書作為佐證,申請書中吳男表示「用電土測試燃點做新型烤肉發生意外」,而在事故當日的馬偕醫院病歷則記載「在家酒精燈打翻後全身起火」。此外,當天公司和警察的訪查結果也顯示,吳男自己點燃了酒精燈,這些證據顯示吳男對事故發生的供述不一,過程中存在諸多疑點,且吳男所稱為了「過火」而點燃電土的動機缺乏邏輯,對於電土是由何人準備、拍攝影片等過程,也與證人描述不同,很難認定意外而給付。保險公司補充,「電土」主要成分為碳化鈣,具備相當危險性,雖然吳男可能不是故意要引發火災造成傷害,但他的行為本身已經有很大的風險,而他對這個風險沒有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因此本人應該對結果負一定責任。
▲法院勘驗影片發現事故當下無法預見意外發生,判保險公司需賠償168萬544元。(示意圖/ENews資料庫)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勘驗事故當時的影片發現,吳男當時將俗稱為「電土」碳化鈣鋪置於地板上,蹲在電土旁,手持噴火槍點燃電土,卻在點燃瞬間,不慎遭火勢燒及身上所著的衣褲而全身著火,馬上站起恐慌奔逃,不斷高喊「救一下!救一下!」,廖姓同學立刻撥打119,顯見吳男是在點火過程中遇到,而非因為疾病而引起的突發意外事故,符合保險契約中對「意外傷害事故」的定義。
法官認為,根據影片無論其點燃電土的動機是「過火去晦氣」、「烤肉」還是其他原因,電土是誰準備的、拍攝影片的設備是由誰提供的等細節問題,都不影響吳男在點燃電土的過程中,意外被火燒傷的客觀事實,而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事故符合契約中的免責條款,認吳男要求全額支付保險金請求有理,判保險公司需賠償吳男168萬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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