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夏日炎炎的到來,出國旅遊的熱潮也隨之升溫。然而,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提醒大家,出國旅遊後帶回的國外食品,僅限於個人自行食用,絕對不得在國內進行販售。一旦違反規定,將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14款,處以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的罰款。
▲ 食藥署提醒,購買國外食品,未經查驗不得販售。(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進一步說明,所有輸入的食品都必須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的規定,申請輸入查驗。只有在非供販賣的情況下,且符合以下兩種情形,才能免於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 首先,如果是錠狀或膠囊狀的食品,且僅供個人自用,每種食品最多只能帶回12瓶(或盒、罐、包、袋),總數不超過36瓶(或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 其次,如果是一般食品,且僅供個人自用,則價值必須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 此外,食藥署也特別提醒,對於生鮮蔬果或肉類等產品,旅客必須留意是否符合農業單位的檢疫相關規定。
▲ 民眾購買國外食品相關數量管制標準。(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強調,這些規定的設立,主要是為了確保國內食品的安全衛生,防止未經查驗的食品進入市場,對民眾的健康造成威脅。因此,食藥署呼籲所有出國旅遊的民眾,必須嚴格遵守這些規定,以免觸法又傷荷包。在這個出國旅遊的旺季,讓我們一起做好食品安全的守護者,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健康,也避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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