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航空突擊隊陳姓少校飛行官指控,3年前在空勤人員求生訓練中心受訓時,被教官隨意擺放的鐵桿器材絆倒,導致右股骨骨折、髖關節脫臼,於是向空軍司令部訴請國賠234萬餘元。如今判決出爐,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男是因沿泳池岸邊「跑步」才會絆倒,認定求償無理由,空軍司令部免賠,全案可上訴。
▲ 陸軍航空突擊隊陳姓少校受訓時,被鐵桿絆倒而右股骨骨折、髖關節脫臼,訴請國賠234萬餘元,最終被判敗訴。(示意圖/ENews)
陳男指出,2021年5月5日參加為期3天的空勤人員求生訓練複訊課程,6日下午教官隨意將5公尺長的鐵桿器材放在學員動線範圍內的泳池邊,不僅未放置任何警告立牌或標語,也未口頭提醒學員注意安全,他為了協助何搬運器材,沿泳池邊緣步行前進之際,不慎被鐵桿絆倒,造成右股骨骨折、右髖關節不穩定性脫臼,認為空軍司令部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憤而請求賠償醫藥費、人工關節置換費、看護費、勤務加給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234萬餘元。
空軍司令部則解釋,空勤人員訓練中心啟用至今,都是待訓練課程結束後,由教官和助教一起將器材放到泳池邊暫放,陳男自2014年5月2日起擔任飛行官,曾參加過4次初訓和複訊,理應知悉器材會暫放在泳池旁,而且安全規定載明泳池邊禁止奔跑,課程開始前也已再三提醒學員切勿跑步,當時教官無法預見陳男會突然主動幫忙,下秒陳男就因奔跑而被絆倒,又拒絕就醫,因此認為軍方沒有疏失。
北院查看監視錄影畫面,發現陳男完成訓練後坐在泳池邊休息,教官和其他人則忙著搬運器材,教官將鐵桿垂直放在角落處,隨後陳男起身沿泳池邊「跑步」前來,因未抬腳跨過鐵桿而被絆倒,且依證人說法,當天並沒有人指示陳男幫忙搬運器材,事故原因無法歸責於教官或其他相關人員,不構成國家賠償法所定之侵權行為要件,最終判陳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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