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之困難,得於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此外,納稅義務人也可向納保官的尋求協助,就有一個實際的案例,一名男子在賣地期間去世,妻子雖無法繳納8000萬的遺產稅,但最終仍成功完成遺產過戶。
▲丈夫在賣地期間驟逝,妻繳不出8000萬遺產稅,只好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示意圖/ENews資料庫)
國稅局表示,該名男子生前出售房地,但交易尚未完成,依買賣契約其款項由買方匯付至買賣雙方指定的信託履約保證專戶。男子去世後,遺產稅被國稅局核定為8千餘萬元。然而,其妻子主張遺產中的存款只有約3千餘萬元,不足以支付遺產稅。為了儘快取得遺產稅的繳清證明和完成遺產過戶,妻子於是向納保官尋求協助。
納保官了解到,當事女士取得繳清證明的困難在於丈夫驟然離世,上述信託專戶中的買賣價金是丈夫的遺產,該房地雖然已經被買方提出履行契約的訴訟,並經過民事判決確定,但該房地是繼承人公同共有物,其處分必須依照民法的規定辦理,但當事妻子未能取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納保官研究了遺產稅抵繳的規定後,發現由於已有超過半數的繼承人和他們應繼承的部分同意,因此不受民法的限制,可以提出遺產稅實物抵繳的申請。
國稅局隨後也向信託專戶的銀行進行洽詢,得知是A建經公司辦理上述房地買賣契約之流程管理及相關認證作業,於是主動協助當事妻子向A建經公司詢問有關信託專戶之動撥程序及應行檢附之文件,經多次溝通終於獲得A建經公司的回覆,得依買賣案之增補協議動用信託專戶款項繳納遺產稅。經繳清遺產稅後,當局旋即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辦理遺產移轉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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