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郭姓男子與吳姓女子結婚4年,因為發現他們的祖父母是兄妹關係,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旁系血親6親等內」,違反了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親屬不得結婚」的規定,台南地院因此判決他們的婚姻無效。
▲台南一對夫妻發現雙方祖父母竟是兄妹關係。(示意圖/Shutterstock)
台南一對夫妻於2019年結婚,然而在結婚4年後,發現郭男的祖母與吳女的祖父是「兄妹關係」,這使他們成為旁系血親6親等內的親屬,郭男因此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他與吳女的婚姻無效。
由於吳女在法院合法通知後,並未出席言詞辯論,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院因此直接以郭男的訴求作為判決內容主體,台南地院家事法官調閱了郭男與吳女的戶籍資料,確認他們的親屬關係確實違反了民法規定,這對夫妻在法律上而言是「表兄妹」關係,郭男與吳女4年的婚姻被判定無效,可提出上訴。
根據民法,近親不得結婚的規定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者(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旁系姻親在5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因此他們確實違反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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