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廣東中山的玩具公司服務長達九年的張姓男員工,因為短暫誤入女廁所而被公司以違反廠規「無理取鬧、進入女廁」為由解雇。張先生對此決定感到不滿,並將公司告上法院,但最終法院判他敗訴。
▲男因肚子痛誤入女廁所而被公司以違反廠規為由解雇。(示意圖/ENews資料庫)
張先生與玩具公司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中,第四條規定,員工在廠內賭博、打罵、吵架、無理取鬧等行為將由警方處理並開除。張先生當初簽約時也確認了這項規定。然而,張先生表示,當天他因為腹瀉,不小心誤入女廁所,並且只停留不超過10秒鐘。他發現錯誤後,立即離開女廁所並進入男廁所。當時,有一名女員工正在使用女廁所。公司隨後以他違反第四條廠規,對其做出開除的決定。
張先生認為,公司以此理由解除他的勞動合約屬於違法行為,因此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約的賠償金人民幣45900元(約新台幣20萬元),以及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的代通知金。然而,仲裁結果並未支持張先生的訴求,他對此感到不服,因此將案件告上法院。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張先生已在該公司工作九年,即使他當天有生理上的需要,但走錯廁所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因此,法院認為公司的解雇決定並無不當,最終判張先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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