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男子經人邀請參加KTV唱歌、飲酒,結束後轉往汽車旅館休息,但沈男經朝同行卻不相識的女子伸出狼爪,犯下強制性交。案經桃園地檢署提起公訴,地院判處3年8個月徒刑。
▲A男犯下強制性交,法院判處3年8個月徒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判決書指出,110年2月26日,A男經友人介紹前往桃園市的某KTV內唱歌、飲酒,當天晚上8點多時,A男與被害女子等人轉往汽車旅官休息,但沈男度自一房,被害女子與共同友人同房。
隔天凌晨1點多時,A男因對被害女子有好感,便透過共同友人邀請被害女子到房內聊天,被害女進入房內後,A見他精神不濟、反應緩慢,無視女方拒絕,竟拖去女方衣物,動手撫摸、性交。
事後A男否認是強制性交,辯稱沒違反女方意願,他放入後動了2、3下,女方才說不要,他就沒有再繼續。A男的辯護律師則稱,雖然雙方是第一次見面,但A已經明顯表達好感,而女方願意深夜單獨進入A的房內,也能夠獨自往返房間,並無醉到不省人事地步。且A僅動了10下就停止行為,真的為逞獸慾,不可能就此罷手。
▲A男犯下強制性交,法院判處3年8個月徒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法院考量被害女子、共同友人證稱、驗傷診斷等證據,認為被害女案發後有緊張、驚嚇等異常情緒反應,且女方回到房間,還未發現衣服穿反,與常人遭受事件衝擊而有強烈情緒轉折情形相符。另外,共同友人在與A男對質時,若非心虛,大可面對質問時即吐露實情,詳實交代經過,但他卻選擇避重就輕。
法院認為,審酌A男與女方關係,竟不尊重女方的性自主權,無視對方拒絕,用強暴方式進行性行為,且犯後仍否認,未取得被害人原諒,並無悔意,衡量動機、目的、手段等,判處3年8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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