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人太高明!時代廣場刊登「割頸乾哥乾妹」有機會免罰 律師揭關鍵

記者: 陳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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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人太高明!時代廣場刊登「割頸乾哥乾妹」有機會免罰 律師揭關鍵

網紅小商人相當關注新北某國中發生的割頸案,不斷為受害者發聲,昨(4)日傳出被裁定責付家人的「乾妹」聯繫目擊同學串證,警方向新北院少年法庭請票搜索或抓人,卻遭二度駁回打槍,新北地院甚至下令撤除「乾哥乾妹」的個資,讓小商人看不下去,憤而在臉書粉專發文預告,涉案「乾哥乾妹」的照片將登上美國紐約時代廣場第7大道的電子看板,且每小時的45分都會出現一次,引起話題。對此,知名律師劉韋廷直言,小商人這招極度高明,幾乎可以逃過台灣和美國的刑罰。

▲律師表示,小商人在美國時代廣場刊登涉案「乾哥乾妹」照片,屆時將有機會躲過台美兩地刑罰。(圖/翻攝自Gtokevin小商人靠北幹古股份有限公司臉書)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針對此舉是否會觸法,律師劉韋廷說明,小商人這招相當高明,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的規定,我國國民犯下第5條和第6條所列舉的犯罪以外,且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不管犯罪地在國內還是國外,都適用我國刑法,除非該罪名在犯罪發生的國家是不處罰的,此時應尊重他國主權,就不會用台灣刑法來追訴;而刑法第5條、第6條規定,若國人在海外涉犯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毒品(不含持有、施用)、妨害自由、海盜或加重詐欺罪,以及公務員瀆職罪、脫逃罪、偽造文書罪、侵占罪,返國後必須再接受我國的刑事審判,換句話說,若國人犯「非以上罪責」,且最輕本刑低3年,就不適用台灣法律處置,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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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韋廷認為,小商人在紐約時代廣場刊登這對國中生的照片及個人資料,已涉及台灣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但個資法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且此法並未定最輕本刑,等於小商人此舉有機會適用美國法律,台灣刑法無法對其開罰。

至於洩漏青少年個資在美國是否屬違法行為,律師陳文禹指出,根據Smith v. Daily Mail Pub. Co., 443 U.S. 97 (1979),美高院法官認為,若媒體透過合法的渠道獲得青少年罪犯的姓名照片並予以公開,其實並不違反第一及第十四號修正案,因此不屬於違法,且透過其他案例查詢,美國對於青少年罪犯的個人信息並沒有特別保護,意味著小商人幾乎可以逃過台、美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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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時間:2024-01-05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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