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一號2年前發生一起掉輪砸傷車輛事件,郭姓男子一家四口趁著228連假,從高雄鼓山家中出發準備前往台東出遊,途中竟有一個巨輪從對向車道飛彈過來,不偏不倚地砸中車頂,導致坐在副駕駛座的曾姓太太當場頭破、腦漿外溢慘死,郭男和後座的2名女兒則在送醫搶救後倖存下來,事後駕駛聯結車的黃姓男子被依照過失致死罪起訴。案經審理,聯結車板台的實際所有人岩姓男子、肇事的黃男,被依照過失致死罪各判10月、8月有期徒刑,均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 國道一號2年前發生一起聯結車掉輪砸傷車輛事件,釀成1死3傷的慘劇。(示意圖/ENews)
回顧案情,2021年2月27日上午8時38分左右,一輛載滿豆子的聯結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365公里處時,車體零件突然鬆脫,導致輪胎彈跳噴出,飛越分隔島後砸中對向車道正準備由中線切換至內側車道的自小客車,由於力道猛烈,小客車的擋風玻璃被撞出一個大洞,車頂更是瞬間凹成V字型,造成坐在副駕駛座上的曾女當場頭顱破裂、腦漿外溢慘死,郭男頭部、右肩及頸部受傷,坐在後座的大女兒受有頭部骨折、氣腦、頭皮下血腫和多處擦挫傷,另一名女兒則是手臂有擦挫傷。
判決指出,岩男為聯結車板台的實際所有人及使用人,黃男則是曳引車的實際所有人,並承攬岩男所承攬下的貨物運送工作,也是板台的共同使用人,2人有數輛板台相互支援裝運貨櫃,而黃男出車時使用哪台,全視當次岩男的指示,雙方以這種合作模式工作已有2、3年之久。
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岩男作為板台的所有人,應依規定接受車輛檢驗,也應依原廠規定自行實施保養和檢查,而且明知道黃男運送貨櫃時會行駛高速公路,理應提供可安全行駛的板台;黃男則已使用板台多年,熟悉板台的車輪、輪胎膠皮、車輛機件狀況,應在上高速公路前妥善檢查,因此認定2人疏未注意,造成車輛行駛時板台後方2顆車輪煞車鼓的螺絲斷裂,導致輪胎脫落,最終依照過失致死罪,判處岩男、黃男各10月、8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考量岩男、黃男以各賠償400萬元、390萬元的條件成立調解,駁回上訴,並給予2人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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