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內湖運動中心的攀岩場於2020年發生一起嚴重的安全事故,一名35歲的蘇姓女子在進行第三次攀岩時,因未扣上安全扣環,從10米高處墜落,頭部重創不治。蘇女的父親隨後對運動中心的經營者中國青年救國團和外包廠商光合作用運動公司提出求償,要求賠償600萬元。
▲女攀岩失手從10米高處墜落不治。(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s)
蘇女的父親認為,救國團作為運動中心的經營者,將攀岩場外包給光合作用運動公司,有分潤、對外收費及監督責任。他主張,業者應該能預見獨自攀岩者可能未做好安全確保措施,因此有義務提供相應的安全辦法或降低風險,並認為救國團和外包商都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
蘇女在事發當天獨自前往攀岩場進行訓練,她已通過攀岩測驗並領有安檢卡,可以單獨攀岩,不需要教練陪同。然而,她在第三次攀岩時,未能將安全扣環扣上,導致從高處墜落。
▲法院判救國團和光合作用運動公司需賠償蘇女家屬105萬。(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s)
救國團和光合作用運動公司對此事的回應是,他們已經將攀岩場外包出租,並不是消費者保護法中的「企業經營者」。他們強調,蘇女在進場攀岩前已簽署注意事項,且攀岩場有教練定期巡場,消費者都需簽署注意事項才能攀岩。他們認為,蘇女在使用自動確保器時的疏忽,是導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然而,士林地方法院認為,根據救國團與光合作用運動公司的合約,救國團有權管理攀岩活動,因此是企業經營者。法院認為業者的警告標示不足,且未能提供足夠的安全措施,因此判決救國團和光合作用運動公司需賠償蘇女家屬1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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