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張姓女子帶5歲男童到一家鵝肉店借用廁所,不料男童在廚房走道隨意奔跑時絆倒,跌進滾燙的大湯鍋裡,緊急送醫後,診斷男童全身23.5%燙傷,排汗功能永久損傷。案發後,張女因疏於注意被判過失致重傷罪,張女認為自己又不是保母、沒有契約關係,責任不應歸咎於她,但法院一、二審都認為張女有疏失,依過失致重傷罪判她3月,全案確定。
▲彰化女子帶5歲男童到鵝肉店借廁所,卻放任男童在廚房走道奔跑,導致他摔進滾燙湯鍋內全身燙傷。(示意圖/Shutterstock)
判決書指出,張女帶5歲男童到熟識的鵝肉店借用廁所,不料男童上完廁所後在店內奔跑,沒注意到通往廚房的走道上擺了2鍋大湯鍋,不慎絆倒跌坐在滾燙的湯鍋內,導致全身23.5%、2到3度燙傷,張女隨後也因過失致重傷害被檢方起訴。
彰化地院審理,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張女3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3萬,張女不滿判決上訴到台中高分院,並辯稱案發時她不是男童的保母,兩人間無契約關係,只是短時間內帶他去廁所,所以沒有承擔照護男童的責任,且先前多次陪男童到該鵝肉店上廁所都沒事,這次是男童突然在室內奔跑,她沒辦法控制,也無法預先防止意外發生,不該將責任歸咎於她;另也爭執,男童傷勢是否構成刑法上重傷害定義。
二審法官認為,張女明知男童僅5歲多仍同意帶外出,為實際保護兒童之人,顯自願承擔保護照顧男童的義務,具有保證人地位,且過去擔任男童保母時,因男童無法使用她家的舊式蹲式馬桶上大號,所以經常帶男童到鵝肉店借用廁所,張女已熟知店內廁所、廚房等位置,更知道鵝肉店擺放食材的地方,會有鍋爐、瓦斯、銳利刀具,還有烹煮後高溫、燙熱的食材,是容易發生危險的環境。案發前2個鍋爐就擺在通往廚房的走道上,但張女卻都疏於注意,未在男童上完廁所後,牽引他從用餐區離開鵝肉店,放任他在有湯鍋的走道往返廚房。
二審法官函訊醫院,進一步得知男童燙傷後,全身23.5%有2至3度灼傷、疤痕需追蹤至成年、排汗功能損失,無法在高溫環境工作,未來只能改善,終身無法痊癒,疤痕及排汗功能永久損傷,已達重傷害之程度。二審判決18日出爐,3名法官同樣認為,張女和男童受重傷害有因果關係,駁回張女上訴,仍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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