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升道路安全與嚇阻嚴重超速行為,交通部112年4月14日將「嚴重超速」的定義由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降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此舉雖為道路安全多了一道防護,但也引起部分民眾不滿,甚至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提案,要求「恢復放寬新制[道交條例],恢復舊制之60公里規定(嚴重超速、速限)」。
▲ 民眾連署要求恢復超速速限60公里規定,交通部對此作出回應。(圖/Shutterstock)
然而,對於這項提案,交通部給出的答覆是:不參採。交通部認為,該修法對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有一定的助益,並強調「法律安定性及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因此擬維持該規定。
其實,修法並非憑空出現。早在106年間,就有專家學者建議將嚴重超速的標準降至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進而提高用路人的行車安全。事實上,近五年來,嚴重超速的案件數量持續上升,111年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的案件數甚至高達9萬多件。因此,此次修法的施行,不僅體現了法制的嚴謹,也強調了行車安全的重要性。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超速的管理,我國並非單打獨鬥。國際間已將速度管理視為提升道路安全的關鍵因素。例如日本,超過速限30公里即視為嚴重超速並受到刑罰加重處罰。因此,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建議我國應該參考日本的規定,將嚴重超速納入公共危險罪,以達到遏阻超速的效果。
▲ 日本對於超過速限30公里即視為嚴重超速並受到刑罰加重處罰。(示意圖/Shutterstock)
交通部再次強調,道路速限是駕駛人應遵守的行車規定。他們敦促所有駕駛人要避免心存僥倖,嚴重超速,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該部門表示,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未來法規施行狀況,並適時檢討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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