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羅姓男子2015年在烏來區購地時,不幸遭到斷裂的台電電纜線電擊而喪命。此事件經過多年訴訟後,最高法院最終裁定,台電須賠償羅男家屬總計1615萬餘元。
▲最高法院判定台電需賠1615萬元給羅男家屬。(示意圖/Shutterstock)
2015年1月22日中午,羅姓男子與家人及朋友前往新北市烏來區的新購地地進行探看,期間遭遇了懸掛於路邊、因斷裂而垂掛的台電電纜線電擊,羅男當場昏厥,送醫搶救仍告不治。羅男家屬對台電在電纜線管理上的疏失表示強烈不滿,羅妻及4名子女為了追討喪葬費、撫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向台電提出總計2264萬餘元的求償訴訟。首次審訊結果,法院判決台電需賠償1484萬餘元;二審結果則將賠償金額提高到1535萬餘元。
然而,訴訟並未就此結束。案件經過部分確定,部分被廢棄並發回審理。更一審法院在審理後,參考內政部公告之2015年度新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元為基準,認定羅男妻子因財產較多,並不需要扶養,因此調降了賠償金額至1400萬餘元。然而此判決再次遭到上訴。
在更二審審理過程中,法院立場認為羅男的妻子也需要扶養費。經過詳細計算後,法院決定讓台電額外支付546萬215元。再加上之前已確定的1069萬餘元,使得最終賠償金額達到了1615萬餘元。最高法院在審理後,認為更二審的判決已無疏漏,因此駁回了雙方的上訴。這也使得台電必須支付1615萬餘元的賠償金額的裁決成為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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