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張姓國小男學童因多次偷錢、自行竄改聯絡簿,遭母親與李姓友人持藤條抽打,打至雙腿、臀部大面積瘀傷,張父得知兒子行為後,也氣得用腳踢踹,將張童揍至破相。張童事後帶傷上學被老師發現通報,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將父母及該名女性友人處40日至3月不等的徒刑,而社工為3人證稱事後都已知錯、並改變管教方式,法官審酌同意輕判緩刑2年。
▲國小男學童偷錢、竄改聯絡簿被發現,結果竟遭父母藤條抽打、踢踹。(示意圖/Shutterstock)
判決指出,就讀國小的張姓男童曾多次偷錢,並自行竄改老師與家長溝通的聯絡簿內容,2021年4月18日張母發現後大發雷霆,與李姓友人在家中持藤條狂抽張童腿部、臀部,留下多道傷痕與大片瘀青。2天後張父回家知悉此事後,氣得用腳踹飛兒子,導致其下巴、下嘴唇瘀傷。張童事後幾日帶傷到校上課被師長發現,經詢問通報社工介入,並被帶到醫院驗傷報警。高雄地方檢察署偵結依傷害罪起訴張童父母和李姓友人。
3人到案坦承有管教張童,法院認為父母遇子女行為問題,應理性尋求改善之道,以暴力方式懲戒造成孩子受傷,所為不當,而媽媽的李姓友人並不具備如父母的管教地位,卻共同下手懲戒男童,將父母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分別處拘役40、50日,而李姓友人則處有期徒刑3月,期間皆付保護管束。
但法官考量,被告3人皆因男童反覆偷錢、偷改聯絡簿等偏差行為,一時情緒高漲而失慮,以傷害方式教訓男童,行為雖有偏激,但動機並非無端暴力,審理時也坦承全數犯行,且父母2人自案發後迄今持續接受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輔導,參與親子教育課程,犯後態度尚可,社會局社工也替父母背書,並與檢察官同意給予3人改過機會,因此宣判3人緩刑2年,李姓友人應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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