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許多國道長途駕駛者都有開進休息站停車上廁所、吃東西,亦或是補眠的經驗,不過日前卻有位司機因在清水休息站停車而收到4張「警告單」,上面寫著:「您的車輛停車已逾4小時,請儘速駛離」,原來依法不能在休息站停超過4個小時,否則恐吃上1200元的罰單,貼文曝光後隨即在網上引發熱議,令無數網友留言驚呼:「第一次聽說」。
▲國道清水休息站內一輛白色轎車因停車超過4小時,被貼上數張警告單。(圖/翻攝臉書/路上觀察學院)
一名網友日前在臉書《路上觀察學院》社團上發文分享,他在國道清水服務區見到一輛依規停在車格裡的白色轎車,前擋風玻璃上夾有4張警告單,只見上面寫著「親愛的車主您好,提醒您,你的車輛停車已逾4小時,請儘速駛離,感謝您的配合!」讓他不禁訝異直呼「原來國道休息區停太久會被貼這個!」並分享過往經歷指出,「話說我之前冬天高雄出差回程太累,在湖口休息區車上睡了一個晚上也沒被貼!」
▲休息站都有告示牌警告,若在休息站內停放逾4小時,依法最高可開罰1200元。(圖/翻攝臉書/路上觀察學院)
貼文一出後,網友隨即引發熱烈討論,許多人則驚呼自己是第一次聽說有相關規定:「我現在才知道」、「這個知識未免也太冷門…還真的不能停超過4小時!」、「誰會在荒郊野外待4小時,還真很少人知道會被貼」,但也有不少人認為「這是常識,如果沒有常識其實旁邊都有告示牌,認真覺得該罰錢」、「貼這算很客氣了,按法可以直接開罰」、「那麼多張了還沒有開罰,也是蠻奇特」、「可以停超過4小時也是不簡單欸,正常進休息區都是尿尿買東西就走,就算短暫停留也不會超過4小時啊」。
事實上,國道服務區都設有告示牌提醒民眾,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5條第1項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違法事項第2款明文規定:「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4小時」,依法可將違規車輛拖吊、移置,甚至舉發處罰;另依上述同規則規定,若車輛在國道、快速道路上拋錨,暫停路肩也不能超過1小時,兩種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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