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近期COVID-19疫情有升溫現象,除了醫療機構、醫事機構屬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所外,老人福利機構照護者亦多為感染後容易導致嚴重併發症或死亡之脆弱族群,因此疾管署副署長曾淑慧本月23日宣佈,自112年5月31日起,民眾凡於醫療機構、醫事機構、一般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將持續列為「應佩戴口罩」,如有違反者可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至於其他如: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榮譽國民之家、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救護車等空間,則改列為「建議佩戴口罩」,意指全面免強制、均由民眾自主決定。
▲自112年5月31日起,疾管署將調整國內口罩令。(圖/疾管署)
【調整之最新口罩令如下】
1、維持於以下指定場所之室內空間應依規定全程戴口罩,得於下列指定場所不戴口罩之例外情形,包括: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
●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一般護理之家
2、特殊情境建議要戴口罩,除了維持原列情境,如: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外出時、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與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尤其是未完整接種疫苗者)密切接觸時、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及特定運具(復康巴士、校車、幼兒園專用車、校園接駁車)時之外,另則調整「搭乘救護車時」及「出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榮譽國民之家、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高感染風險場所時」亦為建議戴口罩。
3、其餘室內場所、空間等,均由民眾自主決定戴口罩。
4、上述措施為通案性規定,相關細節得另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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