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上路!房貸補貼3萬「最快7月初入帳」 申請資格、方式一次看懂

記者: 江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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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上路!房貸補貼3萬「最快7月初入帳」 申請資格、方式一次看懂

內政部營建署今(16)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宣佈「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將自6月1日起~12月29日止開放申請,受理時間長達約7個月,屆時預計有55萬戶受惠。內政部長林右昌強調,本專案只開放內政部營建署官網線上申請,不會有任何簡訊、電子郵件、電話等通知,若符合資格民眾在6月初完成申請,最快即可於7月領到首波3萬元定額補貼,至於申請資格、方式等相關資訊,文末也由《ENews新聞網》為您整理出來!

▲房貸補貼專案將自6月1日起開放申請。(示意圖/Shutterstock)

今年3月,疫後特別預算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依據疫後特別條例第3條第2款「減輕居住負擔及提高居住品質」所研擬的「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方案」,將一次撥付3萬元房貸支持金給符合資格之民眾。

林右昌指出,「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預計自6月1日起開放申請、期限至12月29日,今日則提前開放專線供民眾諮詢相關問題,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專案只開放營建署官網線上申請,民眾不會收到任何簡訊、電子郵件、電話等形式通知,屆時只需輸入申請人基本資料,經審查符合資格後,3萬元補貼金將透過原本貸款金融機構,直接匯入借款人約定之繳納貸款本息帳戶內。

▲本次房貸補貼專案只開放「營建署官網」線上申請。(示意圖/Shutterstock)

【申請資格】

(一)申請本專案支持金適用對象為國內有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戶(以下簡稱借款人),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借款人應具備之條件及婚姻狀態,以112年2月28日為認定基準日,婚姻狀態依內政部戶政資料庫登錄資訊為準:

1、合計僅有一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並需有非呆帳之貸款餘額。

2、合計持有房屋一戶以內。

3、原始核貸金額,位於台北市住宅為新台幣850萬元以內;位於其他直轄市、縣市住宅為新台幣700萬元以內。

4、中華民國110年家庭成員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於新台幣120萬元以內。

(二)借款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

(三)申請人應為借款人,同一貸款或同一住宅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

(四)資格條件之認定與審核,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第4條第3項: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之認定依金融機構登錄之貸款分類屬自用購置住宅貸款;或屬非自用及其他購置住宅貸款,家庭成員所持有之房屋於申請案件審核時,其房屋稅率全部或部分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2、屬政府債權之住宅貸款,比照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認定之。

3、合計僅有一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不得為已列入金融機構之呆帳。

4、合計持有房屋一戶以內不包括無持有房屋,或持有1戶以外之其他共有房屋,如屬無持有房屋,或持有一戶以外之其他共有房屋者不符合申請條件。

5、原始核貸金額以金融機構保存之核貸金額資料為準,由金融機構查調借款人購置住宅申辦貸款時原始核貸金額或自其他金融機構轉入後之核貸金額。

6、未成年子女指於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期間出生者。

7、如借款人已離婚,其未成年子女之認定以借款人具有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為準。

▲民眾凡符合「5大資格」方可申請房貸補貼專案。(圖/內政部)

【申請時間&方式】

(一)112年6月1日上午9時~112年12月29日下午17時

(二)自112年6月1日上午9時起,於「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線上申請網站」線上申請

【支持金額度&撥付方式】

(一)經審核申請人符合條件及申請相關規定者,一次發給新台幣3萬元支持金。

(二)支持金由金融機構存入借款人約定繳納貸款本息之帳戶,並註記「行政院發」之文字。

【諮詢專線】

自112年5月15日起,請撥打:02-2162-1239,專人接聽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下午18時

【執行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地址:105404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其他必要事項】

(一)申請人為申請支持金,須同意審核單位查調申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貸款、戶籍、年所得、財產及其他資格審核必要文件,由內政部營建署依查調結果辦理資格審核。

(二)資格審核以認定基準日112年2月28日所具備之資格為審核依據。

(三)申請人須同意若誤填貸款金融機構,將由審核單位轉送至認定基準日貸款中之金融機構辦理。

(四)申請支持金為一次性撥付,已獲支持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核發支持金存入申請人112年2月28日貸款中之約定繳納貸款本息帳戶;如未於金融機構開設約定繳納貸款本息帳戶,由金融機構先行以電話或簡訊通知借款人於10個工作日內洽金融機構提供本人或本人指定之帳戶;逾期未請領者,由金融機構以雙掛號通知寄至借款人戶籍地址;如借款人未於2個月內提供本人或本人指定之帳戶,視為放棄請領支持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支持金;已發給者,由本署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1、申請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2、同一住宅貸款重複領取支持金。

3、其他違反「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及「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作業須知」之情事。

(七)其他事項悉依「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及「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作業須知」辦理。

最後更新時間:2023-05-16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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