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網紅、直播主等推廣銷售、代銷商品或服務的狀況日益普遍,公平會委員會議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將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若涉有廣告不實,最高可處罰2500萬元。
▲ 公平會表示,若網紅廣告不實,將最高可處罰2500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公平會說明,網紅等在網路上銷售自家或由廠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時,消費者看到的都是網紅生動的銷售內容,因此認定網紅為賣家身分,若內容涉有不實,網紅將被依違反公平法第21條規定,予以開罰。
公平會強調,即使網紅不是賣家身分,只是幫廠商代言,在影音廣告中描述廠商的商品或服務值得推薦或親身體驗結果有效,此時網紅就是薦證者身分,如有不實且造成消費者損失,也必須與廠商同負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另外,如果網紅明知道內容不實,仍和廠商故意共同為不實廣告,網紅和廠商將同時受到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裁罰。
公平會呼籲,今後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在網路上以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銷時,不論是賣家或薦證者身分,均應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勿踩廣告不實紅線,否則將被處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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