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就讀於某國立大學的陳姓女大生於2020年4月28日參與學校3200公尺跑步測驗時,因心臟先天性缺陷而在中途倒地,送醫急救仍搶救無效身亡。家屬以校方明知她是身心障礙者,仍要求她參加測驗為由,要求國家賠償精神撫慰金等賠償共323萬元,日前屏東地院審判出爐,家長遭判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身障女大生參加學校跑步測驗意外猝死,家屬提國賠,遭屏東地院駁回。(示意圖/Shutterstock)
陳女家屬指出,校方在陳女2019年入學前已知悉她患有室中膈缺損及心瓣膜疾病,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仍於2020年4月28日讓陳女參加超越其體能範圍的3200公尺跑步測驗,結果在跑至4.5圈)約1800公尺)後當場倒地,經送醫救治仍宣告不治。陳女家屬認定校方負有明顯疏失,應負起賠償責任。
對此校方表示,陳女家屬希望學校不要將陳女身體狀況告知授課教師及同學,以免遭受異樣眼光,也無意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或參加體育適應班,而班導及體育教師並無調閱陳女身心狀況等個資權限,並無法預先得知陳女身體狀況。
而在跑步測驗當天,體育教師不但有帶學生做完足夠的暖身操,亦在測試前出聲提醒,若身體不適的同學可不參加測驗,若跑步過程中感到不適,也可停止受測,等狀況好轉再補測驗,而當天約有5人因身體不適在旁休息。屏東地院檢視相關事證及供詞後,認為教師並無怠忽職務的情事,繼而判家長敗訴陳女家屬求償無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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