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蔡姓男工程師先前清明節前往彰化縣永靖鄉第一公墓時,竟於燒紙錢期間不慎跌入火坑內,導致全身近6成燒燙傷,氣得提告求償,而最高法院今(12)日也判決永靖鄉公所應賠償197萬元,駁回上訴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蔡男2012年4月2日下午前往彰化縣永靖鄉第一公墓祭拜,當時因鄉公所在原有金爐旁,設置了提供焚燒紙錢的火坑,但卻未標示任何警語或指派專人監督,火坑周圍甚至無圍籬防護,導致他在丟紙錢時因泥沙滑動,不慎跌入烈火中。
▲一名男子在燒金紙時,不慎跌入火坑。(示意圖/非本文當事者/Google Maps)
蔡男主張,該起事件發生後造成他全身體表面積50~59%燒傷,包括:20~29%三度燒傷、左右手掌疤痕攣縮等狀況,且經治療後皮膚排汗功能仍喪失超過51%,勞動能力更喪失92.28%,因此他也向永靖鄉公司提出國賠訴訟。
永靖鄉公所對此供稱,該處焚坑本身就以排水溝為天然屏障,北面及東面做為焚燒金紙使用平台,並架設高100公分的L型鐵網作為安全防護措施,但蔡男案發當天則是繞到火坑後側,強行攀爬至南面土堆上燒金紙,才會導致不慎下滑,這與鄉公所設置或管理應無因果關係。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審理認為,永靖鄉公所對該焚坑設置及管理仍有所欠缺,不過蔡男身為已成年的通常知識者,明知在焚坑東、北兩側設有鐵網圍籬處,理當丟擲紙錢較為安全,但卻選擇站在焚坑南側土堆上丟擲紙錢,以致於意外發生,故應負擔70%過失責任,最終判處永靖鄉公所應賠償197萬229元,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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