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間,屏東縣高樹鄉超商發生「挖眼案」震驚社會,涉案的楊姓男子患有思覺失調症,且是列管的精神病患者,犯案後引發社區居民恐慌。屏東地檢署偵辦後依殺人未遂、重傷害罪起訴,今年6月一審屏東地院依楊男涉重傷害等2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檢方不服,認為量刑太輕上訴,今(6日)高雄高分院二審宣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楊男挖眼案時被警方制伏上銬。(圖/警方提供)
回顧事發經過,50歲楊男於去年9月26日到高樹鄉新南村一家超商購物,楊在店門口抽菸時,不滿潘姓超商女店員提醒戴口罩防疫,竟暴怒痛毆被害人,以手臂勒頸,再以手指猛力摳挖其雙眼,致其鼻梁斷裂、左眼窩骨折及結膜受傷。
50歲楊姓男子去年9月26日到高樹鄉新南村一家超商購物,他在店門口抽菸時,因不滿潘姓超商女店員提醒進入店內要戴口罩防疫,竟暴怒衝進櫃檯痛毆被害人,以手臂勒頸,再以手指猛力摳挖被害人雙眼,致其鼻梁斷裂、左眼窩骨折及結膜受傷。警方獲報到場時,楊男還繼續對潘女施暴,在眾人合力下,才將楊男制伏。
警方介入調查發現,楊男在犯下挖眼案前,同年6月也曾在高樹鄉一家早餐店持菜刀攻擊一名72歲范姓婦人,造成被害人頭部腦震盪以及左側頸部、腹部被砍傷,所幸店家攔阻才得以保住性命。楊男因患有思覺失調症,砍傷婦人被捕後,被送往精神醫院強制治療1個多月,評估狀況回穩返家,豈料過沒多久便又再度犯下挖眼案,犯後再被依精神衛生法戒護就醫,去年11月4日出院因檢察官聲押獲准才未再返回社區。
屏東地檢署偵辦此案時,對楊男兩次犯行個別進行精神鑑定,專業醫師均判定楊男雖患有思覺失調症,行為能力受到影響,但在兩次犯罪當下,仍可自我辨識行為違法,並不符合刑法19條所列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的要件,不構成刑法上可免刑或減輕其刑的要件,依殺人及重傷未遂罪提起公訴,今年3月移審裁定續押。
今年6月屏東地院一審宣判,合議庭考量楊男坦承犯行及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輕微降低情形;6月砍殺婦人時,是以揮砍、劃傷方式攻擊,而非持菜刀朝婦人頸、心、肺、腹部等特定致命部位猛力穿刺或劈砍攻擊,僅依傷害罪處1年2月,重傷未遂罪處4年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檢方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今二審宣判,合議庭採認一審見解,維持原審5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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