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22日發生殺警奪槍重大刑案,員警使用槍械問題再次受到重視。事實上,萬華分局員警張景義2013年因大膽用槍,開槍擊斃拒捕黎姓嫌犯,結果遭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全案纏訟長達6年,於2019年獲判無罪定讞,但民事部分仍需賠償家屬80萬元。
▲ 勇警張景義(左)官司纏訟6年,令他身心煎熬。(圖/翻攝自 台北市議員王鴻薇/臉書)
張景義23日在記者會中透露,2013年七夕情人節當天,在中華路上撞見企圖駕車逃亡的竊賊黎男,為了避免車子衝撞到群眾,於是開槍打破輪胎,讓對方減速,但遺憾的是一發子彈穿過擋風玻璃,打到黎男腹部,導致黎男死亡。張景義隨之面臨的是寫不完的報告、上不完的法庭,從2013年到2019年,法律纏訟6年多,令他身心煎熬,雖然最終在2019年獲判無罪定讞,民事部分卻需賠償家屬80萬元。
張景義指出,實務上只有認定嫌犯身上有帶違禁品、攻擊武器,或是查捕逃犯等相關情況,才能使用警械,但要是法令允許基層第一線員警預先使用警械制止、警告嫌犯,台南2名學弟或許就不會發生憾事。
對此,警政署24日宣布,即日起員警開槍若僅是對空鳴槍、無造成人員傷亡及財損案件,可不用再寫書面職務報告,只需向主管報告並寫在工作日記內即可,同時員警若因執行取締、干涉、拘提、逮捕等工作涉及訴訟,可依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組成審查小組,延聘律師費用,在偵查、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程序、審級均可申請補助,縣市警察局經費補助不足部分,再向警政署申請,由督察科受理之後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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