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陳姓女子去年透過房仲購入一間10樓公寓後發現,該房約12年前曾發生冷氣工人意外墜樓意外,認為自己買到「凶宅」,提告賣家索取減價273萬,台中地院經審理認為,該名工人是送往醫院才過世,且陳女也未舉證「有具體情事導致居住者心理上、健康上不適」,因此判決陳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陳女發現房子過去曾發生冷氣裝修工人墜樓死亡案件,認定自己買到的是「凶宅」。(示意圖/Canva)
根據判決書指出,陳女於2021年透過房屋仲介公司向蔡姓購買台中一間10樓公寓,依約付清910萬元後卻發現,該房於2010年至2011年期間,曾發生一名楊姓冷氣裝修工人墜樓死亡案件,認為蔡女故意沒有事先告知這是「凶宅」,顯然有「故意不告知瑕疵」的狀況,提告請求蔡女返還價金273萬元。
被告蔡女則辯稱,自己是於2016年向前屋主黃女購買房子,當時黃女也沒有告知她此事,亦從未聽鄰居談起該事故,所以她也不知情。而且冷氣裝修工人意外死亡的地點並非在屋內,認為房子應非一般認定的「凶宅」,自己長年居住也未曾感到任何不適。黃女為此作證,,2014年期間她因有閒置資金,所以委請仲介公司購買這間房子當作投資,購買時也未被告知這起事故,所以她也不知情,且認為事發至今已超過10年,不安的心理因素應該因長期有人居住,且未發生任何事故而消除。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在依一般社會觀感考量是否屬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時,仍應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並非曾發生意外即導致房屋價值的減損。經過調查,該名冷氣裝修工人墜樓後雖無法確定是否當場死亡,但倘若明顯死亡也沒有再送醫的必要,且相驗的屍體證明書也證實工人所記載的死亡地點為醫院。此外,該意外發生已有10年之久,其間是否有具體情事導致居住者心理上、健康上不適,且陳女未能舉證證明自己受到死亡意外、凶宅鬼魂影響,據此判決陳女敗訴,蔡女不用返還價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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