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他要求換發身分證「不登載父母、配偶姓名」 法院准了

記者: 寧于晨
社會新聞 | | 觀看數:0
首例!他要求換發身分證「不登載父母、配偶姓名」 法院准了

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去年向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沒有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等項目的身分證,文山戶政所認為不合《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拒絕配合辦理,陳男不服憤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根據《憲法》保障人民自主控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身分證強制登載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不符合戶籍法授權意旨,妨害人民隱私權,違反比例原則,判陳男可以換發不登載相關個資的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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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Canva)

根據判決書指出,陳男於2021年1月21日到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填身分證換發申請書,要求換發不含大頭貼、性別、生日、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役別等資訊的身分證,戶政事務所認為這屬於辨識個人身份的重要資訊,在身分證上揭露具有正當公益目的,因此認定有登載必要而拒絕了陳男的請求。

 

陳男主張,按照大法官釋憲保障「資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的意旨,另憲法法庭判決也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他有權利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身分證上的任何隱私資訊,認為戶政事務所強制他揭露隱私資訊,已經違法、違憲,向台北市政府訴願遭駁回後,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

 

陳男認為,身分證是用來辨識個人身分,若他自行遮蔽身分證上的項目,可能會導致他被誤認持有虛偽、變造的證件,這才請求法院判決戶政事務所准許換發不含相關項目的身分證。

 

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指出,按照《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身分證要不印照片,必須是顏面傷殘、身心障礙、重病、植物人等需維護個人尊嚴的特殊情形,戶政事務所抗辯,陳男並沒有舉證自己符合免列印相片的特殊情況;另外按照《戶籍法》,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且實際作業上,戶政事務所是直接在系統上帶出戶籍登記資料,並沒有變動身分證項目的權限。

 

另依現行規定,若不申領身分證沒有處罰規定,自行遮蔽部分項目,只要沒有變造、偽造,也沒有任何違法問題,認為陳男使用身分證想要保護隱私時,可以自行遮蔽資訊後使用,請求法官駁回陳男的訴求。

 

北高行法官審酌,大法官釋憲已揭示《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其中也包含人民自主控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資訊隱私權既屬基本人權,國家要以法律加以限制,必須基於公益必要並且符合比例原則,而身分證是我國人民辨識身分的重要文件,亦是日常生活中重要不可或缺的文件,一旦人民持身分證對外使用,若不能妥適遮隱,通常會一併對外揭露全部個人資訊。

 

法官認為,國民身分證依據《戶籍法》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屬於正當公益目的,而身分證上揭露的項目應是有助於辨識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的公益目的,並要符合比例原則,否則過當揭露個人資訊會違法、違憲;另雖允許人民自行遮蔽,但易產生爭議,尤其證件資訊的正確性,得仰賴國家核發時查對後的機制。

 

法官判決指出,身分證上的照片屬辨識個人外觀重要特徵資料,有登載必要;出生日期、性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等,尚屬社會上辨識個人身分正確性,亦有登載必要,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但是身份證上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屬於間接辨識資訊,已經違反比例原則,不符戶籍法授權意旨;再者,役別與辨識個人身分的公益效用無涉,也違反比例原則。最終判陳男可以換發一張不含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的身分證,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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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時間:2022-06-09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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