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妙齡女子於去年3月15日晚上10時許在住宅3樓,邊洗澡邊唱歌,遭樓下呂姓男子嫌吵,上樓敲門怒罵三字經,兩人因而發生爭執,事後女子控訴呂男逕自打開門鎖進入浴室,將自己壓在牆上意圖猥褻,經台中地院審理,僅能確認兩人發生爭執,並無明確證據證明呂男有猥褻行為,故判決呂男無罪,仍可上訴。
▲台中女鄰居洗澡唱歌太吵 男「怒敲門譙三字經」挨告強制猥褻,法官判決出爐。(示意圖/Canva)
判決書指出,被告呂男與女子並不熟識,分別居住在同棟住宅2樓及3樓,居住於3樓的女子指控說,當時自己剛洗完澡,正要穿上內衣褲,電燈突然熄滅30秒後再開啟,因聽到門外仍聽到電風扇操作的聲響,不像停電,於是便繼續穿衣服,沒想到呂男竟用不明手法發打開浴室的門,並闖入於室內抓住字節的雙手,壓制在牆邊,把嘴貼近臉頰說著「讓我親一下」等語,企圖強吻,最後因她強力反抗對方才沒能得逞,事後趕緊告知母親並報警。
呂男承認當天兩人有起爭執,但堅決否認自己有任何強制猥褻的行為,他表示當天因為女子在浴室邊洗澡邊唱歌,被歌聲吵到才會憤而敲浴室的門,並在浴室外辱罵三字經,眼見對方不給予理會,他才會把浴室的燈關掉。隨後,女子自行走出浴室,兩人起爭執時,他用手抓住對方的手臂外側,但沒有闖入浴室,更沒有企圖強吻撫摸等言行。對此,女子辯稱,她洗澡時確實有唱歌,但唱得很小聲,而自己被抓住手臂時,因為奮力抵住呂男的脖子和肚子,所以呂男並無碰觸到自己身體的其他部位。
最後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女子證詞與呂男表示「除抓住女子手臂外,無其他碰觸」說法相符,但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僅能證明兩人發生爭執,並未能佐證被告有強制猥褻的行為,認為呂男當時處於氣憤情緒中,頂多只碰觸到女子手臂外側,並無碰觸身體其他部位,因此判決呂男無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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