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新北市交通裁決處指出,日前有位汽車駕駛被檢舉在馬路上突然急煞,遭罰款1萬8,000元,他不服地表示是因遭到其他車輛逼車,但法官檢視相關証據,未發現有他車逼車等其他危險狀況,反而發現這名駕駛任意急煞、急停屬於危險駕駛行為,因此判決敗訴,這名駕駛除需繳罰鍰,並還得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裁決處統計,今年1-9月汽機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的違規就有153件;處長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最重可處新臺幣2萬4,000元及吊扣車輛牌照3個月,並須上道安講習及記點處分。
裁決處提醒所有駕駛在行駛途中,除非遇到突發緊急狀況,不可貿然「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若遇到他車挑釁而急煞、急停時,可利用行車紀錄器錄影存證自保並報警處理。否則無故於車道上任意驟然減速、急煞、急停,而因此引發交通事故,恐怕就還要負上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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