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子才克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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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子才克盡職責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魏孫鴻

1月9日,台北地方法院就2013年台北市萬華警分局警備隊員警張景義在西門町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時,朝車輪開了2槍,其中1發子彈擊中黎男致死遭起訴纏一案判決無罪。這,是「難得一見」的正確判決。

警察在第一線維護這個社會的安全,是公權力最明確的象徵。但,我國警察在使用強制力時,無論是使用槍械或追緝不服路(臨)檢者,一旦造成對造的傷亡,個人就得面對高昂的刑事與民事成本。相反的,若在值勤的過程中,因為對造的抗拒而致死致傷,國家能給的公道與保障,卻是零零落落,甚至是不是因公殉職都還可以被機關討論個半天。而這一切的根底,不正是法司法系統的莫明其妙嗎?

2014年,桃園楊梅分局警員葉驥攔檢竊盜通緝犯羅文昌,因對方企圖倒車逃逸,他持槍朝其腿部開了3槍,羅負傷逃逸後傷重死亡。一、二審葉員均被判有罪,2015年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他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確定。葉警員執行公務,抓到通緝犯且對方以車輛衝撞反抗,他開槍制止後對方逃逸,之後死亡算警察業務過失,試問從地院到最高院的法官大人們,要不要出來教導一下全國警察爾後碰到這種事情怎麼辦?

而張景義案就更詭異了。當年事發之後,黎姓犯嫌的家屬以涉業務過失致死控告張景義,台北地檢署2度處分不起訴,竟都被高檢署駁回。搞到北檢今年只好認定張員開槍當下未達急迫性,有過失責任,將他起訴,而犯罪者的家屬還獅子大開口地求償1400餘萬元。原本地檢署的檢察官就已經做出不起訴的處份,但高檢署卻站在犯罪者的一側硬是認為地檢署的不起訴有問題,非讓地檢署起訴張員不可,那麼高檢署的檢察官大人,是不是也應該出來講一下,爾後全國警察碰到這樣的事情該怎麼辦?

而若上網查查,除卻開槍至犯罪者死亡之外,警方追捕不服路檢、交通攔查逃逸者而對方出事後得承擔的一連串官司之案例,那更是不勝枚舉。

司法系統這種以犯罪者的權利凌駕於全民安全與福祉的作為,實在令絕大多數守法、善良的百姓無法認同。且這對於人民的生命財產之保障,亦產生了嚴重的副作用。2016年桃園發生了女姓吸毒者在夜市瘋狂倒車碾斃一名7歲女童的案件,當下進行查緝的是桃園市警局保安大隊員警,事後他們也因為沒有開槍制止遭到指責。想來,警方當時對於流彈是否會傷及人潮定會有所考慮,但現場的警員心中必然也因為法院對於警方迫不得以開槍多採從嚴認定而猶豫。一個小生命的就此葬送,能說與司法不支持警方在必要時機用槍無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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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截自警界線

而今年1月,當時高雄市警局凱旋所所長吳銘雄,執行勤務中遭嫌犯駕駛小客車惡意衝撞,身軀卡在車底拖行;同行員警吳宏仁,卻不朝嫌犯開槍,僅騎車用肉身擋住嫌犯座車,這段影片曝光後,網路湧入大量質疑他「為何不開槍」的聲音。吳警員在事後受訪時,哽咽地回憶當下狀況,除卻現地景況考量外,他也說到司法的不支持是警察「不開槍」的關鍵。沒有司法系統對於警方在必要狀況下使用警槍的支持,我們的警察就可以被犯罪者碾在車下,而其同僚也僅能以肉身檔車!

深切期盼,台北地院就張景義案的判決,是司法系統對於過去置我國警察與人民於犯罪者刀俎上之錯誤一次認真的反省。我們不會需要美國司法系統對於其警察那般肆無忌憚開槍的盲目力挺,但絕對需要檢察官與法官能夠體悟我國警察在第一線值勤所面對的艱困。沒有司法適度的支持,警方真的可以不必那麼拼命維護社會安全。拼,不見得拼出績效,但一定會拼出官司,那又何必?而若真如此,受害的還是多數善良的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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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時間:2018-01-15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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