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兒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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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兒不一樣?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魏孫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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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青年軍四人被檢調大動作傳喚的事件,讓輿論沸沸揚揚。有人說這是比白色恐怖更恐怖的綠色恐怖,當然也有人說這哪裡一樣。後者的論點,多是這四人只是被傳喚作證,之後也無保請回,若真是白色恐怖,人別說走得出來,搞不好就被槍斃了。

這種講法,真是有意思。如果說,在這個物流發達,一天就能到貨的時代,你買了東西,網路平台也承諾24小時內必然送達,結果不但沒有按時配送,且在你抗議的時候還說:「我們比用牛車運貨的時代要快很多了好吧」,這你能服氣嗎?

高舉人權價值,言必稱自由民主的時代,對於證人的傳喚用這麼不合理的方式,講白了是否能說得上是依法行政都有問題了,這不去檢討、不給人民一個交待,還敢自負與白色恐怖不同,並自喜於讓他們「回去了」,如此,民主哪裡進步?白色恐怖時代,民進黨的大咖都以不斷更換戶籍,讓法院的公文書無法送達來閃躲他們心中認為不公正的司法;當時國民黨都還允許這樣小動作,在自己眼皮子底下發生。如今,要傳喚證人,且相涉案件的犯嫌一審都已經宣判、關在牢裡了,實在想不通傳票何以不按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定「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而非要裝作該條文之後「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的樣子?

而同日同時,兩張傳票要同一個證人到兩個不同的地點去報到,放眼臺灣,除了宋七力的顯像外,我們沒見過誰有這個能耐?這種作法,要嘛是地檢署跟調查局要爭功,要嘛就是打算陷被傳喚者於不義。前者,爭功是你政府單位的事情,拿老百姓開刷是什麼心態?後者,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都不能如此,遑論對證人!更離奇的是,時限是上午八點半的傳票,調查局會同警方竟然是凌晨六點就去敲人家的門。要是你跟人家約碰面,時間到前兩個多小時對方就罵你遲到,這能接受嗎?再說了,同樣是刑事訴訟法175條,該條第四款確實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但這也得是被傳喚的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吧。但,調查局是直接帶著拘票上門找證人的,這不是「抗傳即拘」,而是「即傳即拘」。證人想瞎掰不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時間都沒有,就要被逮了,這對公權力來說,比泡麵還方便;泡碗麵只少還得等個三分鐘,抓證人卻跟USB一樣即插即用,那我們講什麼人權?

如果說讓人回去就表示這種搞法不是綠色恐怖的話,那真不知是誰天真了?那四個人能回去,只證明了一件事,就是檢調手上毫無所本。但凡檢調掌握了一丁點的蛛絲馬跡,「證人轉被告」這個大絕,在被開直播且輿論指責聲浪不斷的情況下,礙於面子,抓人的一方都必須得用上了。而周泓旭一案,所謂的犯罪事實不過就是一個不知道是誰且據檢調說也沒有同意幫周某發展組織、提供情報的男子,說穿了有沒有這個人、這件事,外界壓根不能確認。這樣一個莫明其妙因為未遂之犯行而成立的案子,就已經很不民主、非常退步了,如今要因此傳喚證人,試問檢調手上能有多少籌碼將其轉為被告?從這個角度去看,這個逮人的行動,如果不是政治整肅,要讓站在政府對立面的人「知所輕重」的話,那還有什麼理由?

當下可用手段的選項,或許比過去限縮,但那是因為這個社會還存有敢於質疑、抗衡的聲音。然而,這個事件之後,不少人因為討厭新黨、或討厭那四位年輕人,而對於檢調嚴重違反程序正義甚至是沒有依法行政的作為給予正面化的認同。這正是執政者想要的效果,這更是獨裁者的溫床。人民對於執政者的濫權因為個人對受壓迫者的討厭而給予肯定,執政者就能以更惡質的手段且還可用民主來為之包裝去擴大對於人權的侵害。二戰時期,希特勒之於猶太人不就正是如此!

臺灣自認覺醒者一向喜愛掛在嘴邊的「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面對執政者這種濫權的行為時,若還是因政治立場而沈默不語、甚或拍手叫好,那只能說民主在這裡不過是獨裁的遮羞布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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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時間:2017-12-2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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