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議蔡友才的重罪求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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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議蔡友才的重罪求刑案—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文:前金融機構退休主管 張忠本Photo Credit: MichaelGaida @ pixabay by CC0 Public Domain

前兆豐金控董事長蔡友才遭台北地檢處起訴求刑12年,且要2.5億元天價交保,法院起訴書認定蔡友才的罪狀有三檢討如下:

一、背信及收受不正利益:

蔡友才在兆豐金控董事長任內,招攬私募基金,成立鍳機投資公司。期間兆豐又貸款75億元給潤泰集團子公司,而潤泰洽是鍳機大股東,貸款過程中未利益迴避是事實,但這是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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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鍳機公司成立,支付給TPP管理公司行政管理費2.25億元(資本額1.5%),認定為『不正利益』。這是司法人員不諳商業行規,所謂『行政管理費』,是投資公司委託TPP管理公司租辦公室、買設備、僱用專業人員薪給;及調查資訊、撰寫投資評估報告、支付專業顧問(財務、會計、法律等)之行政費用支出,怎麼算為『不正利益』?

筆者過去在創投業服務,管理公司收創投基金管理費更多逹2.5%。一位傑出的經理人如蔡友才在金融業,巴非特在證券投資業,會有許多投資人將資金委託他管理。只是蔡友才太急了,他應該等兆豐退休後再進行鍳機募資事宜。

二、違反內線交易:

兆豐紐約分行於民國105年2月9日收到美國DFS金檢報告,於105年3月24日回文DFS,4月蔡董事長辭職出售長期持有之兆豐金股票335,290股。至到105年8月DFS才裁定罰款1.8億美元,因此判定蔡友才出售股票利益56萬8876元為『內線交易』不當得利,似乎也太牽強。試問4月他就知道DFS會重罰兆豐銀嗎?我相信金融界無一人有此遠見。若為內線交易圖利56萬元也太小兒科了吧?為何不放空1萬張來圖利?

三、違反洗錢防制法:

並非指兆豐金罰款1.8億美元案,而係指前列TPP投資管理公司管理費收2.25億元,匯往海外一事。惟前提是必先認定這是『不正利益』,否則也不能成立洗錢罪。

以上是個人基於商業實務的理解,當待法官明察。個人與蔡友才非親非故。只是覺得所謂兆豐金洗錢案,過份政治化操作,最後找不到罪證,找蔡友才作為祭品。但其起訴內容很多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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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時間:2016-12-17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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