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中心/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簡稱不當黨產條例),新法明訂,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算,政黨財產經費僅能是黨員繳交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相關孳息,其餘都將推定為「不當黨產」;新法施行後,不當黨產凍結處份,政黨必須自行申報證明其屬有當,否則將依序歸還國有。
此外,行政院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該委員會調查不當黨產,可以向有關機關調請卷宗及資料,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調取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且該會於必要時,得請各級政府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受調查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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