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殺談人權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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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殺談人權等值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文:ZeraPhoto Credit: PublicDomainPictures @ pixabay by CC0 Public Domain

一個四歲女童被兇嫌殘忍的砍頭,女頭母親當場目睹女兒被砍成身首異處的慘狀,一個母親辭職在家想要專職照顧好小孩,但是這樣都沒能如願,這樣隨機殺人的慘劇隔一段時間就會發生,譴責、惋惜、檢討、傷心、難過,集體社會情緒千萬般,但是無奈的事情就是沒有辦法阻止悲劇的一再重複。

女童母親悲痛呼籲,不是靠立什麼法可以解決,要從根本、從家庭、從教育,來讓這種人消失在社會上,可能嗎?來看這個兇嫌有吸毒的前科,到過精神專科醫院松德院區就診。我們的法律是有很大的漏洞存在,我們的《精神衛生法》非常嚴謹,要將精神病患送進醫院治療,必須通過兩位專業醫師鑑定,還要當事人簽同意書。立法的意旨是充分的保障精神病患的人權,限制強制就診的門檻,這讓很多家屬痛苦萬分,因為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帶給家人和社區鄰居的困擾和威脅如影隨形,精神病患本身當然不願意被強制送醫,因為住進去等同失去自由,相對地在家總是沒有任何拘束,這樣的案例充斥,所以也就是法律容讓這些人四處遊走,又沒有積極協助就醫,這些人就像地雷一樣,只能祈禱不要碰到這些不定時炸彈,很不幸的這個四歲女童就碰上了。

2003年,陳姓男子殺死2名女童之後,只有服刑6年就出獄。2010年,他又殺死一人,在一、二審都被判死刑,但是在2013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因為當事人是精神病患。台灣有加入國際公約,對於精神病患不得執行死刑,這樣的法律判決讓人錯愕與憤怒,精神病患的人權得到國際公約的保障,但是3個被殺害的冤魂還有其眾多親屬的人權怎麼沒有任何保障呢?我們憐憫精神障礙的人,但是他們的權益凌駕於他人之上,這樣的法律未盡公平,美國、日本也簽屬這些公約,但是他們的國家還是有死刑。

說到遵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實有點可悲可笑。因為200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且經總統批准,但是台灣不是會員國,聯合國不接受台灣的批准書,換句話說,台灣自己立了一個不被聯合國的認可的國際公約,於是法官援引以此保障精神病患得免死刑的判決,公平合理嗎?

女童的奶奶傷心的表示,聽說只要提出精神證明,關兩年就出來了,這也是大家的疑慮。像陳姓男子一樣,被關了出來,又去殺害另一個無辜的生命。犯罪型態的預防與矯治是一個嚴肅的問題,《精神衛生法》的爭議很多學者專家都提出質疑,台灣要不要自己關起門來遵守國際公約,這些都是四歲女童犧牲寶貴生命之後留給社會深思的問題,只希望不會有更多無辜的人再度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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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時間:2016-04-0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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