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徐姓女子和汪姓男友分手後,被要求返還一部7萬多元的筆記型電腦,汪男主張是借用,徐女卻堅稱是贈與。不過,橋頭地院法官勘驗對話時,發現徐女曾傳訊息詢問汪男「你的電腦我該怎麼給你?」,最終認定該部筆電是借用,判徐女應賠償1萬8650元,全案仍可上訴。
▲一對情侶分手後,竟為了一部筆電鬧上法院。(示意圖/ENews)
汪男指出,他於2013年5月花費7萬4600元購買一台筆電,並於2017年將筆電借給當時的交往對象徐女,2年後2人分手,他多次要求徐女返還筆電,徐女卻擅自把筆電借給哥哥使用,遲遲不肯返還,氣得他決定提告,核計徐女使用筆電長達3年9月,經折舊計算,要求徐女賠償4萬9168元。
徐女則辯稱,當初汪男主動贈送筆電表示愛意,並非借用,交往期間和分手清算物品時,汪男都沒有開口索要筆電,如今才改口稱沒有要送,並要求返還,但時間已經過了很久,電腦已經不見了,加上筆電已經使用多年,她只願意賠償6000元。
橋頭地院法官檢視2人分手後的對話紀錄,發現徐女曾在2019年間傳訊息給汪男,提及「我無意要拿你的筆電,但是我不記得了,筆電確定在我這裡嗎?」、「如果真的在我這,我一定會還給你」、「你的電腦我該怎麼給你」等,雙方更是一度約好交還方式,徐女卻說忘記帶了,因此認定是借用,審酌電腦使用年限,最終裁定徐女應賠償1萬865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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