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還要跟公司簽訂協議?一名從事補教業的女網友抱怨,她向公司拿了離職申請書,驚見表格上列了一堆地區,「禁止離職者一年內在雙北、桃園任職相關工作」,讓她傻眼直呼:「是要我離職後吃土嗎?」貼文曝光後,釣出過來人揭露,公司需要給予補償金額條款,相關條款才算生效,建議原PO先向勞工局諮詢後再做決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原PO想轉職卻遭到限制,讓她相當無奈。(圖/翻攝自 Dcard)
離職限制!公司規定範圍內禁止同業工作
原PO在Dcard以「請問公司是要我離職後去吃土嗎?」為題發文分享,近日收到離職申請書,發現公司規定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在原公司的行政區範圍內從事相關產業,限制範圍包括台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新莊區、林口區、樹林區、蘆洲區、桃園市桃園區、龜山區,讓她相當錯愕,直嘆:「也規定太多地方不能去了吧?」
網友熱議轟:不合理
貼文一出,不少網友留言表示:「第一次看到這麼扯的同意事項」、「即使有違反法規的嫌疑,但只要簽下去就表示你同意了」、「根本不合理,別簽」、「竟然還要給離職後的聯繫方式,是想和渣男一樣偶藕斷絲連嗎?」、「如果人資要脅利誘叫你簽任何文件,只要有疑慮,就是當場打給勞工局,三方通話」。
了解競業條款:簽約、補償與法律建議
不過,有過來人直言:「你當初到職時簽的合約有沒有競業條款?如果有的話,公司有沒有額外給你獎金?兩者都有,競業條款才成立」、「通常是報到時簽競業禁止協議,離職時若公司要求禁業話,要給付補償對價,行情約是6~7成薪水,1年為限」、「沒有對等賠償,根本就是寫爽的」、「建議你領完薪水後查一下勞健保狀況,有沒有高薪低報,或是投保日期不符等,一般會這樣搞事的公司,大概也都不會遵守這一塊,如果有異常、不符規定等,可以檢舉」。
留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