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一名從事電器工程的技術人員,因不滿原公司拖欠加班工資,選擇跳槽至另一家科技公司,結果他卻在半年後收到前東家的勞動仲裁申請書,要求他支付高達109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464萬元)的賠償金,讓他感到震驚。
▲中國一名工程師跳槽後竟遭前東家索賠逾460萬。(示意圖/ENews資料庫)
根據陸媒《環球網》報導,阿翔(化名)於2018年12月到一家電氣公司擔任電氣工程師,並在入職時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但他因為不滿公司拖欠加班工資,工作不到2年就選擇跳槽到另一家科技公司。結果半年後,他收到一份前東家的勞動仲裁申請書,要求他賠償因未提前30天通知且未完成交接手續所造成的損失25萬元、服務期限未滿5年的違約金34萬元,以及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50萬元。
然而,仲裁結果卻讓阿翔稍微鬆了一口氣。仲裁裁決僅要求他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5萬元,對於公司其他的賠償要求則不予支持。儘管如此,阿翔對於這筆5萬元的違約金仍感到不滿。他認為,自己在職時的月薪不到6千元(新台幣2.6萬元)且並未處於公司的核心職位,也沒有接觸或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因此他不認同自己應該受到競業限制的約束,進而起訴到法院。
▲中國一名工程師跳槽後竟遭前東家索賠逾460萬。(示意圖/ENews資料庫)
在法庭上,阿翔主張自己的工作主要涵蓋電控設備的安裝、調試以及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運用的都是行業領域內不具有秘密性的通用技術,並不屬於技術研發、銷售、財務等敏感性職位,不可能接觸或者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等核心技術。他還說,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每月1000元,但違約金卻約定50萬,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公司則主張,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阿翔離職不到1個月,就到競爭公司工作,明顯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當承擔違約金。
松江法院審理後認為,阿翔原為某電氣公司的技術人員,入職時自願與該公司訂立了競業限制條款,理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離職後,進入與該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係的公司工作已經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最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令阿翔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5萬元。一審判決後,阿翔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表示,勞動者即使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也並非完全按照協議,約定賠償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在審理中,法院會根據違約期限、競業限制補償金獲取與否、獲取金額等因素綜合考慮,盡量平衡雙方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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