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4年前發生一起保母悶死男嬰事件,當時托嬰中心內的廖姓保母為了讓11個月大的李姓男嬰睡午覺,竟以90公斤的身軀悶壓男嬰長達20分鐘,導致男嬰臉色發紫、窒息死亡。最高法院審理後,廖女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年6月定讞,而當時一同值班的蘇姓保母也被認定有責任,判刑1年6月定讞。
▲保母以90公斤的身軀悶壓男嬰長達20分鐘,導致男嬰活活被悶死。(示意圖/ENews)
回顧案情,2019年4月1日下午1時許,廖女讓男嬰趴睡,再以沉重的身軀壓制、雙手環抱男嬰頭部,完全不顧男嬰不斷掙扎,約20分鐘男嬰靜止後,廖女隨即起身照顧其他嬰兒,未注意讓男嬰保持呼吸暢通,直到廚工準備餵食男嬰副食品時,才發現男嬰面色發紫,被送醫急救後仍因窒息身亡,挽救不回男嬰生命,最終廖女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判刑3年6月定讞。
檢方認為,當時一同值班的蘇姓保母、徐姓主任、托嬰中心黃姓負責人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於是追加提起公訴,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蘇女2年徒刑、徐男1年10月徒刑、黃男無罪。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蘇女否認犯行,強調男嬰不是她負責照顧的,加上當天她忙著照顧自己負責的嬰兒,並沒有看到廖女怎麼哄男嬰入睡,而她之前曾提醒廖女不要這樣做,也有跟徐男反映過,但高院認為,廖女和蘇女是同班保母,理論上2人應該「共同」照顧男嬰在內的7名嬰兒,即便有約定誰照顧哪些嬰兒,也應該對他方的幼兒負起協助照顧的責任,隨時注意動態、補對方不足之處,或適時提醒對方、確認幼兒狀況等,認定蘇女怠於盡其義務、毫無作為,改判蘇女1年6月、徐男無罪,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16)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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