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柬埔寨「豬仔」事件重演,立法院今(9)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針對招募他人至國外從事犯罪行為的新興組織犯罪行為,提高刑事責任與處罰:組織招募赴國外犯罪最重判7年 未成年加重其刑至1/2。
▲喝止電話詐騙,立法院三讀通過:最重判7年、罰2000萬。(示意圖/shutterstock)
修正後的條文規定,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將被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招募對象為未滿18歲者,刑期將加重至2分之1,最重可達10.5年。
立法院提高刑責的背景,是近年犯罪組織招攬民眾至柬埔寨、杜拜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犯罪行為。這些案件不僅危害治安,也重創台灣國際形象,嚴重影響民眾的人身自由及財產安全。
▲立法院三讀通過「組織招募赴國外犯罪」最重判7年、罰2000萬。(示意圖/shutterstock)
修正案還增訂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刑期亦加重至2分之1。此外,修正案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
最後,修正案將「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規定,修正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就不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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