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加強查驗!食藥署公告「2種豆干食品」違法添加漂白劑 最高罰2億

記者: 陳怡穎
健康 | | 觀看數:0
清明加強查驗!食藥署公告「2種豆干食品」違法添加漂白劑 最高罰2億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保障民眾食用清明節食品之衛生安全,於2月13日至3月31日期間針對清明節祭祀食品加強抽驗,檢驗項目包括食品添加物、農藥殘留、動物性成分及食品衛生標準等,結果於22日出爐,只有2件豆干類產品被驗出「過氧化氫陽性」,已勒令全國所有販賣場所下架。

▲食藥署針對553件清明食品加強抽驗,查獲2項豆干類食品違法添加「過氧化氫陽性」。(示意圖/Shutterstock)

食藥署綜整地方政府衛生局截至112年3月22日回報結果,共計抽驗553件食品,結果551件皆符合規定,但有2件豆干類產品檢出「過氧化氫」陽性反應,目前衛生機關均已令販售場所下架相關產品,並依法處辦。過氧化氫俗稱雙氧水,是家庭中常用的漂白劑及消毒劑,我國規定過氧化氫可使用於食品(麵粉及其製品除外)作為殺菌用,但在最終產品中不得殘留,食品加工所使用之過氧化氫必須符合食品添加物之相關規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如於食品加工製程中須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依據使用範圍及限量規定添加。倘未依規定使用,將依同法第47條第9款處新臺幣3至300萬元罰鍰;倘產品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至400萬元罰鍰。食品倘經檢出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沒入銷毀。

食藥署表示,本次結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衛生機關量能,抽查全國清明節祭祀應景食品,查獲違規產品則依法處辦並要求業者立即下架,民眾選購祭祀應景食品應儘早食用完畢,未食用完則應妥善保存,以維護食用安全。

最後更新時間:2023-03-29 17:25

熱門推薦

    Loading

    熱門排行

    登入ENews新聞網

    選擇一種方式登入/註冊

    使用Google登入

    使用Facebook登入

    留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