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男子與父親在外發生爭執時,在大庭廣眾下怒喊「我爸爸跟我前女友上床」,讓父親顏面盡失,憤而提告妨害名譽。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洪男誹謗意圖明確,判洪男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洪男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
▲ 洪男當眾大喊「我爸爸和我前女友上床」,慘遭父親提告誹謗。(示意圖/Shutterstock)
判決書指出,去年1月21日上午11時許,洪男與父親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業務時,因意見不合而大吵起來,政風室劉姓主任得知糾紛後,立刻到場排解,並將父子倆引導到民眾接待區,怎料洪男一氣之下,當著父親的姪子、塗姓鄰居母子等人面前大喊,「我爸爸跟我前女友上床」,令父親顏面盡失,決定報警提告。
洪男辯稱,當時並不是在罵父親,「我只是跟政風室主任講,沒有誹謗犯意」,洪男的辯護律師則解釋,洪男只是在回應劉姓主任的詢問,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也非專以貶損名譽為目的,更稱「誹謗言論是事實,且事涉公益」。
一審認為,案發地點為公共場所,屬於開放空間,且檢視監視器畫面,父子在櫃檯爭執時,有民眾經過、觀望,洪男卻說出與辦業務無關的言論,且音量不低,誹謗意圖明確,因此依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洪男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洪男主觀上具有將誹謗言論散布於眾之意圖,以此貶損父親名譽,認為洪男上訴無理,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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