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陳姓女子去年初因遺失婆婆的500元「手尾錢」,與丈夫吵架後想不開,帶著2歲女兒到苗栗通霄海邊跳海,陳女獲救但女童不幸溺斃,一、二審認定陳女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獲判13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台中市陳姓女子遺失婆婆手尾錢和丈夫吵架後想不開帶著女兒到苗栗縣跳海,導致女兒身亡。(示意圖/Shutterstock)
判決指出,31歲陳姓女子在去年1月22日晚間,不慎遺失婆婆的手尾錢500元,與丈夫發生激烈口角後,陳女一時想不開,帶著2歲10月大的女兒離家出走,並於同年月23日上午10時許,帶著女兒往通霄鎮白沙屯海邊,二人遭海浪沖刷,跌入海中。兩人最終被海浪衝打回岸邊,陳女尚有呼吸,但女童卻已經溺水窒息,陳女將女兒抱往堤防附近涼亭後,卻未對女兒施以急救或對外求援,導致兩人被海巡人員尋獲時,女童早已身亡。
法院審理時,陳女否認犯行,辯稱女兒因不慎被海浪絆倒,她拉起女兒時也被海浪絆倒而短暫昏厥,且因自己精神狀況不佳,一時慌張才會延誤通報送醫,但法官不採信她的說詞,認為是陳女帶著女兒往海水深處走進,才會導致其溺水而亡,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刑13年,陳女上訴二審求輕判。
不過合議庭認為陳女僅因口角即剝奪年幼女兒的生命,已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少生存權的意旨,加上犯後未承認犯行,駁回陳女上訴,維持一審原判;陳女再度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News》提醒您
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若需諮商或相關協助,請撥打以下專線
生命線專線:1995
張老師服務專線:1980
衛福部安心專線:1925
留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