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8歲酒店男經紀人因與公司小姐交往並發生性行為而引發公司陸姓主管不滿,認為該行為違反行規,遂以幫人討債的名義持木質球棒將他毆打到骨盆挫傷,經紀人母親得知後憤而提告,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協調債務只是一個藉口,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酒店經紀人與小姐發生性關係,被認為違反「行規」遭主管動私刑痛毆。(示意圖/Shutterstock)
判決書指出,陸姓主管於2021年7月2日2時許,在台北市林森北路辦公室質問被害人,被害人坦承與公司小姐交往,還發生性行為後,陸男甚為憤怒,即持木質球棒毆打被害人身體、四肢等處,將其打到頸部挫傷、左側上臂挫傷、背部、骨盆挫傷。
陸男到案矢口否認傷害犯行,辯稱自己只是要求被害人處理債務,看到被害人抵達公司時就已經受傷,他還關心詢問對方,被打受傷為何要來公司開會,並建議對方要不要先去驗傷、到派出所備案,但被害人表示不用,強調「他的傷不是我打的。」
被害人表示,陸男問他有沒有違反公司規定跟小姐不當往來,他回答有,結果對方就生氣動手打他,因其有跟公司同事借錢未還,所以對方打完後便要求他打電話籌錢,把錢同事的錢還清,於是他分別打電話給母親、姊姊,上午8時許被,警方到場將其帶離公司;返家後,母親見孩子渾身是傷隨即帶其到派出所報案驗傷。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被害人警詢時表示不願意提告,於偵查中被問及是否要提告亦沉默不語,顯示被害人毫無提告之意,「如無意提告,何須故意污衊、栽贓」,認定陸男犯傷害罪。法官審酌陸男不滿經紀人違規,訴諸暴力,犯後否認犯行,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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