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李姓男子,今年在岡山區某家連鎖超商撿到千元紙鈔便順手帶走,疑似想佔為己有,事後失主報案,警方循線找到李男請其到案說明,但李男卻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只是還沒來得及將錢送到派出所,警方就找上門來,法官審理後認為,李男沒有主動歸還的意願,依《侵占罪》判罰罰金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李姓男子今年在岡山區某連鎖超商撿到一千元紙鈔卻占為己有,遭法院依侵占罪判處5000元罰金。(示意圖/Shutterstock)
判決書指出,李男於今年3月5日上午10時50分許前往岡山區一家連鎖超市時,意外撿拾陳男遺落地上的一張1000元鈔票,不過李並未將錢交給警察,而是將其佔為己後便轉身離開,失主陳男發現錢少了後隨即報警求助。警方透過監視器發現李男將遺失的鈔票撿走,通知其到案說明。
李男到案後卻否認侵占犯行,辯稱是在超商ATM旁、垃圾桶前的地板上撿到一張千元紙鈔,撿起後本打算通知櫃台人員後又作罷,準備下班後交到派出所備案,但因每天上班時間滿10小時,還未抽出空檔到派出所報案,警方就找上門來。
法官勘驗事發監視器畫面發現,李男從撿到紙鈔到離開門市僅花了 1分鐘,並沒等到失主前來尋找,也沒把錢交給店員,再加上李男拾獲5天後仍未交給警方,直到收到警方通知到案說明,才帶著紙鈔現身,難認有主動歸還失主的本意,認辯詞無從採信。
地院認為,李男拾得他人失物,未送交警局或其他合適機關處理,反侵占入己,雖紙鈔已發還失主,但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李男5000元罰金,得服勞役,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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