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點交前,物件突然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減損的不動產價值到底該歸於買方還是賣方負責?在2020年一名賴姓買家經房仲公司介紹以2330萬向林姓賣家購買下台北一幢大樓14樓與頂樓加蓋的房子,但在他付款後、點交3小時前,女租客卻「先走一步跳下去」輕生,導致房屋瞬間變成凶宅,點交也未能完成。
賴姓買家認為房子在交付前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減損不動產價值,依民法請求法院判決減少815.5萬元價金,於一審敗訴,但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認為林未依約定排除房屋之占有、交付瑕疵物,改判林應給付6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賴姓買家主張,前年花了2330萬向林姓賣家買下台北位於14樓及頂樓增建的房屋,但就在付款後、點交3小時前,住在該房的女租客輕生,導致房屋秒變凶宅。(示意圖/Shutterstock)
賴姓買家表示,2020年6月27日經由仲介介紹下林買房,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價金為2330萬元,並相約於同年8月31日下午5時許,在14樓房屋現場辦理點交,不料住在該房子的黃姓女租客竟於當天下午2時許跳樓輕生。賴主張,房子是在交付前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顯已對不動產造成經濟價值減損,認為林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因此依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815.5萬元買賣價金後,再依第179條請求林返回減少的價金。
林姓賣家辯稱黃女不是從14樓跳樓,也不是死在屋內,不符合契約「買賣標的物如有自然人自殺並致死亡」要件,不構成凶宅,物無瑕疵。林堅稱,早在8月1日下午房子就在黃女、房仲面前點交完畢,並約定在14日交鑰匙、所有權狀與結清款項,堅持事故是發生在「點交之後」,危險應由賴姓買家負擔,他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台北地方法院經審理認為,黃女自殺,是凶宅,賴姓買家的主張有據,但北院認為賴已經選擇行使買賣契約定的「解除權」,且已生契約解除效力,駁回訴求;賴委經由仲介公司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依雙方約定,應由賣方在點交前排除租客對於14樓房屋之占有,且需將14樓房屋「騰空」並交付不動產之所有權狀、鑰匙、車庫遙控器、相關證件予賴,才算完成點交程序,而事故發生當下,林尚未將14樓房屋騰空,應賠償買賣時為無瑕疵物與瑕疵物之「應有價值」差額650萬元,案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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