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利用辦理莫拉克風災重建工程的機會,與妻舅、秘書等人向廠商索賄,一審認定李犯下96件回扣案、15件收賄案,依貪污罪遭判30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案經歷年審理後,其中17罪已經定讞,台中高分院去年8月裁定李收賄946萬元,合併判16年6月(執行中);另有94罪於去年發回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29日)判決,認定李涉81罪,每罪各判處5年6月至6年餘不等徒刑,累計刑期加總超過400年。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二審認犯81罪,量刑累計超過400年。(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台中高等分院今天上午宣判,李朝卿貪污案更二審審,審判長陳宏卿、法官楊文廣、簡芳潔蒞庭。合議庭表示,發回更二審的94罪當中,有部分是想像競合犯的概念,90罪認定有罪,經合併後為81罪,分依《貪污治罪條例》判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另有4罪因證據不足,宣判無罪。
審判長陳宏卿表示,全案一審審理後已超過8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因此此次認定有罪的81罪中,都依法予以減刑。另外,因全案李已有判決16年6月確定在監執行,此次宣判的81罪分別判處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期超過400年,不過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加上有罪部分還要與李之前的前案刑期合併,所以此次就不宣告應執行刑,以免浪費司法資源。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於2012年11月30日,因涉及南投莫拉克風災重建索賄弊案,被南投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縣長職務即日起被依法停職,2013年3月26日因涉藉工程收取贿赂、回扣等罪共111罪起诉,2015年8月一審判決3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2018年10月,其中8罪分別被判12到14年徒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去年3月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將剩餘103罪判刑21年,24日最高法院駁回另9罪上訴,李朝卿共判108年徒刑定讞,與前項共17罪合併執行待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其餘94罪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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